《精英律师》、《不知东方既白》等律政的电视剧大火,作为一个律师,也是被上述电视剧深深吸引,所以今天我也想吸引一些律政大神一块讨论一下人身损害案子的诉讼时效问题,请大神们广泛参与。以下为我的论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但书规定、第136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是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也有但书规定,但是《民法总则》没有就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为一年进行规定,诉讼时效应该适用三年规定;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人身损害应该适用一年规定,所以无其他法律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应该适用诉讼时效三年规定;《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是同位法,《民法总则》是新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应该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判例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3民终1936号民事判决书。.jpg)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由于两法的规定存在不同,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对如何正确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较大争议,并且本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民法通则规定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未做规定,实践中对民法总则施行后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是否仍然适用,存在不同理解。所以关于民法总则施行之日,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第二条根据“前后交叉用新法”的适用原则,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解释如此规定,主要考量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符合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以及不再规定一年短期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二是当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跨越民法总则施行日时,依据法理,可推定当事人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是知情的,不损害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三是一般情形下,新法的规定优于旧法,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判决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4民终560号判决书。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的说明》指出,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所以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规定。
但是事情不尽如人意,我这里收到一份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的判决,很是失望和疑惑,所以请大佬讨论一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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