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属陪护下,住院患者于医院走廊自行开展康复锻炼。不慎摔倒成为植物人,
患者家属诉请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如何判?请看今日案例。
2020年1月,原告刘某因重大交通事故受伤就医治疗,出院诊断为颈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等。经司法鉴定,刘某颈髓损伤为交通事故外伤所致,颈髓损伤后遗四肢瘫痪,构成五级伤残,需人护理。
之后,刘某数次至某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进行康复治疗。2020年9月,刘某再次入住该老年医院治疗,《护理记录单》记载:9月17日,患者步行入科室,入院Morse(专门用于预测跌倒可能性的量表)评估为跌倒高危,已告知家属,已行相关入院宣教,医嘱予二级护理。此后,医院多次嘱咐其康复锻炼时要有人陪伴,注意防跌倒。
2020年11月22日,原告在家人陪同下于医院走廊自行康复锻炼,突发后仰跌倒,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处于植物人状况。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地点系医院病房外走廊,当时在场人员不多,场地空旷。刘某背向墙壁蹲在地上,其母亲陪护在旁;刘某蹲了约几分钟后,自行起身(其未用手抓墙壁上的手扶杆)站立后突然向后摔倒至地面。
经司法鉴定,刘某颅脑后遗四肢瘫,构成一级伤残,混合性失语,构成三级伤残,颅脑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大小为完全作用,为完全护理依赖。
刘某摔倒后,被送至某三甲综合医院治疗。出院后,又转至被告医院,医疗自费部分为21万余元。自2021年11月起,刘某家属未再向医院交纳费用,目前欠付医院治疗费用约10万元。
刘某妻子表示,被告没有对刘某进行有效治疗,也没有尽到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补助金、医疗药费、护理费等共计约360万。
医院则认为刘某系自己在家人陪护下摔倒,医院不需承担责任。双方就此僵持,导致本案诉讼。
01医院针对病患人员是否尽到医护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在摔倒事件之前,已能自行走路。住院时,医院已告知刘某及其家人跌倒风险为高危,并开展入院宣教,嘱予二级护理。之后的护理医嘱也记载“嘱其康复锻炼时有人陪伴,注意防跌倒”等内容。
刘某所属的二级护理级别不需要医护人员时刻陪伴。刘某及陪护的家属在走廊活动时,刘某向后摔倒未受到外力或其他因素影响,系自身原因所致。因此,刘某自身及陪护家属应承担责任。
医院的护理记录多次嘱咐病人“康复锻炼时有人陪伴、注意防跌倒”等内容,刘某及其陪护家属自行活动并非医院能时刻管控的内容,医院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提示义务。
02医院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法院认为,事发场所的扶手、地板均系常规医院场所配置,刘某也并非因为场所配置导致摔倒,刘某主张医院承担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缺乏依据。
刘某摔倒后初期亦向医院交纳费用,直至2021年10月底,双方未发生争议。2021年11月起,刘某未再向医院交纳费用,后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约360万元。且刘某因交通事故及摔倒事件两次受伤致残,法院向双方释明诉讼风险,建议双方申请对“2020年11月22日的摔倒事件与刘某现在的病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具体的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均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并非医疗专业机构,无法明确摔倒事件的致害情形。法院认为,不宜对该类老年病康复机构苛以过多的责任。
综上,法院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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