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合同被确认后,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乙公司向仲裁委提成仲裁,因甲混凝土公司销售给它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二百多万经济损失。由于甲混凝土公司销售混凝土的方式比较灵活,只要谁来购买混凝土都同意,他只按照多少钱一方出售,你卖给谁多少钱一方不去管理,谁来联系跟谁结账,购买者要开票,按照购买者的要求开票,开给谁都可以的。现在仲裁中发现该合同并非甲混凝土公司所加盖,从而申请公章鉴定,鉴定结果出来了,公章为假公章。这个时候双方就仲裁委是否具有管辖权发生争议。申请人认为甲混凝土公司在第一次仲裁的时候没有主张该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委就具有仲裁权。甲混凝土公司认为:仲裁条款独立存在,不因合同无效而无效,但是前提条件是双方就纠纷达成仲裁的合意,既然合同是假的,说明双方从未就仲裁解决纠纷达成过合意,第一次开庭提出对合同的质疑就是对仲裁条款的质疑,没有确定该合同为假合同这个结论谁敢否定该合同的真实性,更无法否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现在合同都是假的,对合同的质疑就是对仲裁条款的间接完全否定,所以不受第一次没有单独就仲裁条款效力提出的限制,理由如下:第一次没有对仲裁条款效率提出异议,是双方曾经就纠纷仲裁解决达成过合意,不包括从未就纠纷解决采取仲裁解决达成合意的这种情形。
某某仲裁委无权处理该案的意见说明
第一、具有仲裁权的前提是必须双方曾经就纠纷仲裁的意思表示达成过一致。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业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则丧失了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仲裁机构,则具有了受理特定争议案件的依据。该案中,合同通过鉴定都是假的,就不存在双方就合同达成合意,更不用说就仲裁达成合意。既然从未有过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委无论如何都没有权管理该案,再则被申请人都一直拒绝接受该仲裁程序。
二、现行法律对仲裁条款效力确认排除未曾达成一致的情形。现在法律,解释,复函等对仲裁效力的规定中,都是有过双方就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换一句说,就是对于该合同纠纷一致同意提交仲裁委解决的这个意思表示,事后发生对该约定仲裁的事情又不认可他的效力的时候,才需要对该仲裁条款的是否具有效力进行确认,对于从未就仲裁达成合意的合同排除在仲裁效力确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就仲裁问题所作司法解释、文件和复函共有16则,包括仲裁法、仲裁法解释,都是对有仲裁意思表示,表示不清楚或者表示不明白的这个仲裁约定进行效力确认,从来没有对根本就没有就是否提交仲裁约定的这种事情,仲裁委具有仲裁权进行过解释,说明根本就不用解释,仲裁委自始至终没有仲裁权。
三、对合同的质疑就是对仲裁条款的质疑。该案申请人以合同作为仲裁的依据,被申请人自始至终都是以该合同书客观性为由提出抗辩,该抗辩就是对仲裁庭是否有权仲裁的抗辩,和第一次没有主张该仲裁庭是否具有仲裁权完全一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该案货物销售被申请人都认可该销售行为系公司行为,只是中间商太多,我们无法一时识别合同真假,通过鉴定后得出的这个结论表明双方合同都未曾签订过,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更是不存在的问题哦。
综上,仲裁委无权仲裁该案,属于无权管辖,我们今后对该案不参入,不接受,如果仲裁委认为按照程序走的话。
说明人:湖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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