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律师信息

晋登森专职律师

所属律所: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

毕业学校:未知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婚姻家庭

执业证号:13714201410799766

联系电话:0534-2188578

律师简介

山东大学法律本科,中共党员,三级律师,曾被司法行政机关授予个人三等功。主要擅长医疗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等。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执业证号:13714201410799766. 电话:13905415461. 微信号:13905415461 电子邮箱:13905415461@163.com。 成功案例: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诉被告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请求被告承担3383946.70元的本息担保责任。被告委托晋登森律师代理诉讼,诉讼中,晋律师对法律适用问题据理力争,经审理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2002)3号】作出了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尔后,原告主动撤回了起诉,被告免除了3383946.70元的本息担保责任。 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段某某系某中学会计,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检察机关起诉。晋律师接受委托后,经阅卷和核对证据,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庭审中主要辩护观点是:一,被告人把公款7万元由岳桥营业所移动至孙集农行,是领导同意的行为,不是自作主张;二,被告人的亲戚(系农行蓄储代办员)给农业银行多动员存款和据行业规定得到报酬,不是被告人谋取非法利益;三,被告人的亲戚将该款存于自己名下,不是被告人的本意,且公款的性质没有改变。总之,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的行为,公共财产没有受到侵害,故不构成犯罪。开庭后,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 委托人王某辉不服县人民政府为王某某颁发的(2001)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于2003年9月委托晋律师代理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集体土地使用证》。济南市人民政府以济政复决[2003]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为王某某颁发的(2001)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持证人王某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遂向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2003]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案第三人王某辉再次委托晋律师参加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04)市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2003]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没有上诉。 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不能胜诉。 被告棉业公司于2005年从原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借款459.7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0.695‰,逾期后据逾期天数按利率16.042‰计收利息。被告没有如期偿还。2010年4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棉业公司偿还借款459.7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50000万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诉讼费;以被告供销社作为棉业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为由,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供销社委托晋登森律师代理诉讼。诉讼中,晋律师把原告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作为主要抗辩理由之一,一审法院支持了晋律师“超过时效”的抗辩主张,以(2010)商商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5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晋律师再次代理供销社参加二审诉讼,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了(2013)济商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576元由上诉人承担。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须有法定理由 原告常女与被告张男于2011年5月2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两个儿子随被告张男生活,常女不支付子女抚养费。2011年7月原告常女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次子抚养关系,并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晋律师受被告张男委托参加诉讼,庭审中,晋律师以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没有事实根据进行抗辩,同时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具体规定。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采纳了晋律师的代理意见,以(2011)商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晋登森 执业证号13714201410799766 执业机构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 晋登森律师介绍:山东大学法律本科,中共党员,三级律师,曾被司法行政机关授予个人三等功。主要擅长医疗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等。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执业证号:13714201410799766.    电话:13905415461.  微信号:13905415461   电子邮箱:13905415461@163.com。  成功案例: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诉被告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请求被告承担3383946.70元的本息担保责任。被告委托晋登森律师代理诉讼,诉讼中,晋律师对法律适用问题据理力争,经审理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2002)3号】作出了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尔后,原告主动撤回了起诉,被告免除了3383946.70元的本息担保责任。  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段某某系某中学会计,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检察机关起诉。晋律师接受委托后,经阅卷和核对证据,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庭审中主要辩护观点是:一,被告人把公款7万元由岳桥营业所移动至孙集农行,是领导同意的行为,不是自作主张;二,被告人的亲戚(系农行蓄储代办员)给农业银行多动员存款和据行业规定得到报酬,不是被告人谋取非法利益;三,被告人的亲戚将该款存于自己名下,不是被告人的本意,且公款的性质没有改变。总之,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的行为,公共财产没有受到侵害,故不构成犯罪。开庭后,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  委托人王某辉不服县人民政府为王某某颁发的(2001)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于2003年9月委托晋律师代理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集体土地使用证》。济南市人民政府以济政复决[2003]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为王某某颁发的(2001)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持证人王某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遂向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2003]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案第三人王某辉再次委托晋律师参加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04)市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2003]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没有上诉。  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不能胜诉。 被告棉业公司于2005年从原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借款459.7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0.695‰,逾期后据逾期天数按利率16.042‰计收利息。被告没有如期偿还。2010年4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棉业公司偿还借款459.7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50000万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诉讼费;以被告供销社作为棉业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为由,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供销社委托晋登森律师代理诉讼。诉讼中,晋律师把原告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作为主要抗辩理由之一,一审法院支持了晋律师“超过时效”的抗辩主张,以(2010)商商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5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晋律师再次代理供销社参加二审诉讼,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了(2013)济商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576元由上诉人承担。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须有法定理由 原告常女与被告张男于2011年5月2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两个儿子随被告张男生活,常女不支付子女抚养费。2011年7月原告常女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次子抚养关系,并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晋律师受被告张男委托参加诉讼,庭审中,晋律师以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没有事实根据进行抗辩,同时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具体规定。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采纳了晋律师的代理意见,以(2011)商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律所律师
陈尚国律师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高勋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务,法律顾问

张建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孙同君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事务,刑事辩护,损害赔偿

石峰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王雪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李雪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null

左传峰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庭

刘延国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事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国律师查询,助您轻松找到各个领域的专业律师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