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辩护。经历了20多年的执业生涯,特别是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发现了我国在刑事案件中,长期存在不严格依法办案的严重缺陷。这个缺陷主要反映在司法机关收集、适用证据方面的问题上,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根源。由于这个发现,在我办理的辩护案件中,因证据有缺陷的起诉和判决,得不到法院支持或被上级法院撤销的无罪的案件年而有之。如(2010)泰山刑初字第260号×××强奸罪案件,一审法院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辩护人的意见正确”.又如(2015)泰刑二终字第44号×××贪污罪上诉案件,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类似的案件,均采纳了本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其他一些通过本律师的辩护,取得从轻或减轻的案件,就不再枚举。 2、保险合同纠纷。(2016)鲁09民终字439号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件,在对方当事人无赔偿能力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实现了“无责任方保险公司”在山东省泰安地区,代位赔偿的第一案。 3、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分清责任、平息矛盾、公平合理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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