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解读
早在1985年,我国汽车行业开始实施车辆生产目录管理。2004年,汽车生产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此后汽车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制定和发布了涉及汽车准入管理的相关文件,汽车准入管理一直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2009年1月,工信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公告,但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工信部并未正式出台汽车准入管理规定。直到2018年4月,工信部再次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18年12月6日,国家工信部发布第50号工信部令,酝酿已久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终于出炉,并将于2019年6月1日起生效。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许可管理文件分散、法律层级较低、许可类型过散过细、企业资源整合利用不足、适应新技术发展不充分等问题,《办法》从简化准入许可管理、优化准入许可流程和放宽准入资质等方面着手,建立了相对完整全面的机动车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体系。
二、《办法》几大亮点
代工生产合法化
在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共享化等发展形势下,产业链分工进一步细化。当前行业内造车新势力众多,但获得生产资质的很少,就目前实践中常见的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代工生产模式”而言,可以说是处于沿着法律边缘游走的状态(详情请参见《新势力 老难题 | 新能源汽车“代工生产模式”之法律问题》)。
此次出台的《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之间开展研发和产能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生产。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研发设计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上述条款明确肯定了代工生产的合法性,这意味着造车新势力的产品将会更快地投入市场,减轻自身在产能、制造环节上的压力;而对传统车企来讲,代工也可以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就具体条件要求,尚待工信部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大幅减少企业和产品准入的类型
在生产企业方面,《办法》将原来细分的十九类生产企业和产品,简化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个大的类别,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后,生产该类别之内的产品,无需再次申请企业准入。
在产品准入方面,《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推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照系族提出道路机动车产品准入申请。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可以按照系统生成产品的准入,如此一来,生产同一系族类的产品不需要重复的申请许可,可以减轻企业产品申报的负担。
推行企业集团管理
《办法》鼓励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其内部成员之间可以共享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相关能力,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时,对准入许可审查要求予以简化;其某一成员取得许可的车辆产品,其他成员无需取得该车辆产品的准入许可,只要取得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在获得委托的情形下即可生产。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成员企业可以委托企业集团内部取得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企业生产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工信部可以简化其成员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对如何认定为企业集团和内部成员,尚待工信部的进一步说明。
鼓励技术创新和产品应用
由于目前智能网联、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尚无检测标准,此次出台的《办法》为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获得准入许可做好了铺垫工作。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时可以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工信部应当评估其必要性、充分性,根据技术审查和评估结果,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决定准入的,工信部可以设置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
全面放开检测市场
《办法》建立了开放的检验检测制度。一是明确了相应检测单位的法定资质,即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和国家级资质认定具备开展车辆产品准入、检验所需能力的检测单位,均可承担产品准入的检验工作;二是对已经实施3C认证的汽车零部件,可以直接采用认证结果,无需再提交检验报告;三是允许在企业集团中试点开展车辆产品自我检验。
《办法》第九条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开展整车检验的,应当选择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优化改装车准入许可流程
《办法》还建立了货车委托生产管理制度,优化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的生产管理,明确了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上装生产企业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车辆的上装生产作业,并由货车企业(委托企业)统一进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承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委托上装生产企业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的上装生产作业。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生产的底盘进行上装生产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进行统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承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减少审批时间、简化审批材料
《办法》一是不再要求企业先提交检验方案,由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并由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后再将检测报告送工信部(时间约半年),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申请准入许可的产品进行检验,在拿到检测报告后将产品资料和相关检验报告一次性报送工信部,很大程度上缩短了审批时间。二是对已经实施3C认证的汽车零部件,直接采用认证结果替代检验报告,减轻企业负担。
精简许可管理文件
《办法》将现行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十个许可管理文件进行整合,改变了以往不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规则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情况,同时删除了管理过细的内容,方便企业申请许可。
三、小结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