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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什么情况下会增加交通肇事罪的刑量?)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25 9:46:52 阅读量:76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就在一瞬间,却能给多个家庭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一次超速驾驶,让两个家庭失去了亲人,一个家庭陷入痛苦与困境,而他自己也面临着法律的严惩。这不禁让我们深思,在道路上,我们是否时刻保持着对生命的敬畏和对规则的遵守?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应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关乎自身安全,更关系到他人的幸福。

 

基本案情

2019 4 18 18 时许,龙鸥驾驶小轿车在高州市 G207 线超速行驶,碰撞到无证驾驶人杨某驾驶的借道横过道路的摩托车,致杨某及其背上小孩李某 1 死亡、乘客李某 2 重伤。经认定龙鸥负主责。龙鸥事后报警并于 6 13 日投案,其家属赔偿被害方 6 万元。一审法院认定龙鸥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茂名市检察院抗诉,认为量刑不当,龙鸥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再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龙鸥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法院判决

抗诉机关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龙鸥,男,198737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广东省高州市。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613日被抓获,2019614日被刑事拘留,2019626日被逮捕。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指定辩护人盛志翔,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梁凤梅,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1129日作出(2019)粤0981刑初40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龙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729日作出茂检一部审刑抗[2020]Z1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判确有错误,量刑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20917日作出(2020)粤09刑抗2号再审决定书,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5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王小丽、韩钊钊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龙鸥及其指定辩护人盛志翔、梁凤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941818时许,被告人龙鸥驾驶粤KN××**号小轿车从高州往信宜方向行驶,当途经G207线高州市大井一中路口路段时超速行驶,碰撞到从大井圩路口驶出借道横过道路的无证驾驶人杨某驾驶的摩托车,造成两车损坏,杨某及其背上的小孩李某1、摩托车上的乘客李某2受伤,后杨某、李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龙鸥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李某1、李某2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李某2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鸥主动报警,于2019613日前往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龙鸥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李某2、李某1的家属人民币60000元(币种,下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受案的情况。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龙鸥在案发后报案,于20196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

3.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高公交认字[2019]第3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龙鸥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李某2、李某1不负事故责任。

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龙鸥于19873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符合犯罪主体构成要件。

5.驾驶证以及驾驶车辆资料:证实被告人龙鸥的准驾车型为B2

6.杨某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杨某属无证驾驶。

二、证人证言

证人苏某的证言:2019418日,我驾驶小车从高州出发,往东岸方向行驶,到大井一中路口时我发现我车后面有一辆小车尾随,我进入一中路口时,那车超我车。我发现有一辆摩托车从一中路口驶出横过公路,到达快车道时,那摩托车驾驶员双脚放下公路上,准备过公路中间缺口,谁知在这时,超我车的那辆小车直接碰撞到那摩托车,摩托车上的人飞起来,司机碰到中间隔离带后又跌回快车道,其中一个小孩飞过对向快车道,那小车将人车推离几双十米后才靠右边停车。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龙鸥的供述和辩解:201941817时许,我一个人驾驶粤KN××**号小车从高州出发,沿G207线高州大井一中路口路段超越一辆同方向行驶的小车时,我突然发现我前方有一辆摩托车,我来不及采取措施,我车左侧车头与摩托车左侧尾后部碰撞。我看见有人飞上我前挡风镜后然后跌落在公路上,有人随摩托车一起,被我车撞倒后推前几十米,也倒在地上。我立刻停车并打110120。一会民警及救护车到达,医生对小孩抢救,宣布小孩死亡。我协助医生将另外两个伤者抬上救护车,后到大井派出所投案自首。小车是我爱人龙蝶的。我车时速是70公里,当时刚好超越一辆同方向在慢车道行驶的小车。超过后我才发现摩托车,但已没办法了。摩托车上三人,她们没戴头盔。

四、鉴定意见

1.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中鼎司鉴中心[2019]痕鉴字第13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高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高公(交)尸检字[20194546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高)公(司)鉴(法活)字[201905043号《鉴定文书》:证实事故小车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82km/h;李某1因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死亡;杨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严重毁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2评定为重伤二级。

2.车辆性能检验报告:粤KN××**号小轿车鉴定为车方向系统已撞坏,无法完成测试,刹车系统不合格。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现场位于G207线高州市大井一中路口路段进行勘验的情况。

被告人龙鸥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其家属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高州市人民医院补缴预交金单据、结算票据、收据:证实被告人龙鸥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李某2、李某1的家属6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上述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人提交的证据均内容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相互印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龙鸥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鸥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的规定,被告人龙鸥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鸥在案发后报案,且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鸥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龙鸥及其指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龙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613日起至2022312日止。)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高州市人民法院上述判决确有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是原审被告人龙鸥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致2人死亡1人重伤,属情节特别恶劣,且案发后没有积极赔偿,也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虽然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减轻处罚,不应对其减轻处罚。

二是根据原审被告人龙鸥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罪责刑不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又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交通肇事罪有规定“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原审被告人龙鸥的犯罪行为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犯罪后果,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高州市人民法院(2019)0981刑初406号刑事判决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原审被告人龙鸥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茂检一部审刑抗[2020]Z1号抗诉书指控被告人龙鸥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龙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主动自首、坦白认罪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

被告人龙鸥在交通肇事发生后,及时报警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且符合自首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自首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坦白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之规定,原审法院对被告人龙鸥的量刑合理和合法,并无错误。辩护人恳请法院对本案被告人龙鸥从轻处罚。

二、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且被告人龙鸥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龙鸥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在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其本人近期生活精神压力大,事发突然没有紧急避险的空间和时间条件。并且事发后积极救援、主动自首,如实供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10多万元,根据被告人的自述可知其家庭经济情况不佳,无力进行高额经济赔偿,并非不积极赔偿,恳请法庭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其认罪悔罪情况,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龙鸥深刻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也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且当庭自愿认罪,表明其主观恶性不大,确有悔改表现。

三、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主观过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系本次事故发生的诱因之一。经一审审理查明被害机动车驾驶人杨某系无证驾驶,并且存在违法搭乘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和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导致事故发生时被害人因无任何安全保护的情况下加重伤情。被害人在横穿公路的同时未仔细查看道路情况,在道路有来车的情况下贸然横穿,该事实情况系本次事故发生的诱因。该事实情况均可以由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高公交认字高[2019]第398号事故认定书中得到证实。因此被害人的违法驾驶行为应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恳请法庭仔细斟酌量刑幅度,予以减轻处理。

四、本案被告人龙鸥本次犯罪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可见,被告人龙鸥具有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鸥均有悔罪的表现,没有推卸和逃避,主动承担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以及自首情节的减轻处理规定,一审判决量刑适当并无错误,恳请法院维持原判。

再审期间,检察机关没有提交新证据,原审被告人龙鸥也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再审确认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本案再审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龙鸥的量刑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原审被告人龙鸥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龙鸥在案发后报案,且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鸥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龙鸥交通肇事后果严重,虽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原审判决对龙鸥减轻处罚,致量刑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9)粤0981刑初406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龙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613日起至202291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

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主要责任属于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自首可从轻处罚,但如后果严重则不一定能减轻处罚,同时赔偿部分损失仅酌情从轻。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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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肇事、事故责任认定、自首从轻、量刑争议、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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