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律知识>交通法务案例 > 省道242线郓城县段“6·4”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较大交通事故]

省道242线郓城县段“6·4”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较大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24/1/14 阅读量:64


  2021年6月4日19时45分许,菏泽市郓城县省道242线郓城县段230km+500m处,鲁H806SM小型普通客车与鲁H19H55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K7D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3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时任省长李干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妥善处理,查明原因和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菏泽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高荣国任组长,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郓城县人民政府和济宁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了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涉及车辆、驾驶人及事故单位等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鲁H19H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欧曼牌,机动车所有人:梁山阿拉宝汽贸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2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整备质量:8805千克,准牵引总质量40000千克,出厂日期:2018年10月22日,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1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装有北斗卫星定位系统。

  2.鲁HK7D3挂号瑞路豪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梁山阿拉宝汽贸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总质量:40000千克,整备质量:7300千克,核定载质量:32700千克,出厂日期:2018年10月29日,注册日期:2018年11月8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

  经调查和检测,事发时货车速度56km/h,载货质量27135千克未超载,左前轮、右前轮制动装置不能产生制动力,不符合国家标准。经调查,为了防止货车刹车时重心过于前移,导致车辆出现“点头”现象,吴某友每周都要调整货车的制动装置,调整后前轮刹车轻,后轮刹车重,车辆检测时再调整回来,以通过检测。

  3.鲁H806SM号小型客车,机动车所有人:戚某连,使用性质:非营运,出厂日期:2016年1月18日,注册日期:2016年3月1日,核定载客:7人,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登记住所:山东省梁山县大路口乡翟楼村171号。

  (二)车辆驾驶人情况

  1.吴某友,男,40岁,鲁H19H55/鲁HK7D3重型货车驾驶人,持A2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2月14日,有效期至:2028年2月14日。

  经查,吴某友是鲁H19H55/鲁HK7D3重型货车实际车主。2018年11月8日,吴某友与梁山阿拉宝汽贸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吴某友将车辆注册在该公司,以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吴某友不缴纳任何费用,也不属于该公司职工。

  2.翟某云,男,44岁,鲁H806SM号小客车驾驶人,持C1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4月15日,有效期止2022年4月15日,住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大路口乡翟楼村171号。

  经检测,排除了双方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等因素导致事故的嫌疑。

  (三)事故单位情况

  梁山阿拉宝汽贸有限公司,鲁H19H55/鲁HK7D3重型货车登记所有人,法定代表人:郭某宝,成立日期:2018年5月28日,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黑虎庙镇西小吴村,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汽车、挂车、汽车配件、挂车配件销售;货物搬运、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装卸及包装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7月12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公司共有227辆运输车辆。

  (四)发生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为省道242线K230+500处直线路段。该路段为二级公路,路面宽12米,路基宽度14米,双向两条机动车道,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两侧施划白实线,中间单黄虚线,路面状况良好,标线清晰,路肩密实整洁,路树完好,道路两侧绿化未遮挡标志标牌,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06)、《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6月4日,吴某友驾驶鲁H19H55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K7D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梁山县杨营镇到郓城县程屯镇肖皮口村运送石子。翟某云驾驶鲁H806SM小型普通客车,与工友翟某奥驾驶的鲁HC5C26小型客车同行,从郓城县实验中学宿舍楼工地下班回家返回梁山县大路口乡家中。下午19时45分许,当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42线230km+500m处时,看到翟某云驾驶鲁H806SM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吴某友紧急制动,两车仍然在西半幅路面机动车道内正面发生碰撞。碰撞后,鲁H19H55/鲁HK7D3挂欧曼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向南偏西运动一段距离后,牵引车逆时针旋转并向南偏东运动至事故现场道路单黄虚线停止;鲁H806SM小型普通客车逆时针旋转并向南偏东运动一段距离后冲出现场道路并接触碰撞道路东侧路外的树木,之后停于事故现场道路东侧路外。事故造成小客普通车驾驶人翟某云、副驾驶乘车人翟某聪(翟某云儿子,20岁)、副驾驶后排位置乘车人翟某景(翟某云父亲,65岁)3人当场死亡,货车和小客普通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与翟某云同行的鲁HC5C26小型客车驾驶员翟某奥立即拨打了110、120报警,19时52分许,郓城县公安局122指挥中心指令接到事故报警,接警后,马上指派正在附近执勤的中队长冯某朋带领10名队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维护秩序,疏导交通。20时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3名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21时许,郓城公安局向郓城县应急管理局和郓城县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菏泽市和郓城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接报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郓城县成立了工作专班,负责善后工作,目前事故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完毕。

  三、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情况

  (一)直接原因

  1.鲁H806SM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翟某云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实行右侧通行,造成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半挂车相撞。

  2.鲁H19H55/鲁HK7D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吴某友改变出厂时的刹车标准,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造成该车左前轮、右前轮制动装置不能产生制动力,制动距离延长,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梁山阿拉宝汽贸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吴某友长期违法调整货车制动装置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双方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引起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翟某云,鲁H806SM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建议追究责任人员

  吴某友,鲁H19H55/鲁HK7D3挂欧曼牌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郓城县公安局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行政处罚建议

  1.梁山阿拉宝汽贸有限公司,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由郓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60万元的行政处罚。

  2.郭某宝,梁山阿拉宝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吴某友长期违法调整货车制动装置的行为。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由郓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济宁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问题整改,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济宁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梁山阿拉宝汽贸有限公司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依规抓好制度落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细落实,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大检查力度,规范通行秩序。郓城县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夜间、中午、凌晨等事故多发时段和事故多、秩序乱重点路段的巡逻管控,严管严查逆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让行、违法超车、违法会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横穿公路等严重扰乱通行秩序违法行为;科学分配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路权,规范设置货车、非机动车专用车道,减少混合交通。

  (三)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车辆源头治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对货运企业源头监管,研究制定相关措施,严格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挂靠车辆的隐患排查和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升驾驶员应急处置能力,对“挂而不管”的企业依法采取惩处措施。严查货运企业动态监管制度不落实、教育培训和车辆维护不到位以及使用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落实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措施,进一步规范货运车辆运输行为。

  省道242线郓城县段“6·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12月24日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标签: 较大交通事故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