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最高院形式审判庭指导案例第176号周某杰交通肇事案件,又结合到实习期一年十几个交通肇事案件的办理经验,做点心得感悟。交通肇事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区分:
[一R]最高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176号周某杰交通肇事案,关于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谓逃逸,客观上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畏罪潜逃的行为,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便肇事人逃离事故现场不远或不久,即被交警追获或者被其他人拦截、扭送,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因而不存在“逃逸未遂”的问题。但有自首行为,仍可作为从轻或减轻情节。
[二R]最高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220号倪某国交通肇事案关于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被告人在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其目的虽然是为了救治被害人,但当其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又将被害人遗弃后逃跑。其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已经发生了变化:从积极救治被害人,到为逃避法律追究弃尸逃离。被告人在案发前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报案,但仍故意隐匿直至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征,构成“肇事后逃逸”。
[三R]最高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415号孙某玉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如及时将被害人送医救治而离开现场,并在被害人得到妥善救治后,立即报案等待公安到来,应认定为自首。但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报案而是逃跑了,或者立即报案后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都应属于“肇事逃逸”。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