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1日
李某借用其父亲的轻型货车
雇佣王某为自己拉货
当日18时30分许
王某驾驶货车行至一路口时
与横穿马路的毛某相撞
致毛某右肱骨粉碎性骨折
多发性肋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等
住院治疗31天花费7.5万元
后交警部门认定
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毛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专业机构鉴定
毛某右肩关节损伤
和多发肋骨骨折达十级伤残
脊柱损伤达九级伤残
事发后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毛某将王某、李某和李父
诉至河南省唐河县法院
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
王某驾驶机动车
与毛某发生交通事故
导致毛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
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鉴于王某系为李某提供劳务过程中
致他人受伤
故应由接受劳务一方
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案涉车辆
交强险保险期间截止事发当日12时
商业险保险期间截止事发当日24时
故交通事故发生时间18时30分
已不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
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承担相应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
李某作为侵权人
李父作为投保义务人
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情况
李父作为投保义务人
负有主动披露未投保交强险
或交强险是否过期等情况的义务
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
由李父承担80%赔偿责任
李某承担20%赔偿责任
超出交强险部分
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毛某自担20%的责任
法院认定毛某因事故
产生医疗费用项共9万元
伤残赔偿项共15.5万元
关于医疗费用项赔偿问题
在交强险相关项1.8万元责任限额内
由李父赔偿1.44万元
李某赔偿0.36万元
超出交强险部分的
李某承担80%即5.76万元
由保险公司
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毛某自担20%即1.44万元
关于伤残赔偿项赔偿问题
因未超出交强险相关项责任限额
故由李父承担80%即12.4万元
李某承担20%即3.1万元
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判决李父赔偿毛某损失13.84万元
李某赔偿毛某损失3.46万元
保险公司赔偿毛某损失5.76万元
各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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