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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中推翻两份因果关系鉴定终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66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案情简介李某系某国有企业职工,某日清晨下夜班后驾车在回家路上逆行,与迎面骑自行车的苏某相撞,苏某受伤先去某医院手术治疗,后去康复医院康复治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李某被认定为全责,事故发生大半年后死亡。

      康复医院经过讨论认为:“临床死亡原因:脑疝、虹网膜下腔出血”。

      刑事立案后,侦查机关委托第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就交通事故与苏某死亡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机构认为交通事故与苏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李某提出异议;侦查机关遂委托第二家司法鉴定机构再次鉴定,该司法鉴定机关认为事故发生时间与死亡时间间隔过长无法鉴定出因果关系;侦查机关遂委托第三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交通事故与苏某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后该案被移送至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历程律师在介入后,发现受害人苏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经过医院讨论认定为:“讨论结果:临床死亡原因:脑疝、虹网膜下腔出血”,而交通事故只是使受害人全身多处骨折及脊髓受伤,这与“脑疝、虹网膜下腔出血”到底存在不存在关联性是本案的关键,其实也就是交通事故与医院认定的苏某死亡的原因有无关联性。

      何况三家鉴定机构,两家做出了存在因故关系的认定,一家认为无法认定,这就存在争取的空间了。

      虽然说对于医学问题还要相信专业人士的意见,但是前述医院认定的苏某死亡原因和交通肇事导致的损害,起码从表象上看是很难让人能将二者联系到一起。

      交通事故中恰恰是没有伤害到受害人的头部,那么“脑疝、虹网膜下腔出血”到底是什么引发的呢?带着疑问,开始阅卷。

      发现刑事案件的卷宗中没有受害人苏某的住院病历,而病历是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的基础,想要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问题,对鉴定检材的审查必不可少。

      于是,律师向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调取本案中受害人从事故发生到死亡期间全部的治疗病历,包括在康复医院的病历在内。

      检察机关,起初认为没有必要,因为有两份鉴定意见存在了。

      但是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本案虽然存在两份鉴定意见肯定了因果关系,但是还有第二家鉴定机构认为无法作出因果关系鉴定,进而没有接受侦查机关委托进行鉴定,那么第二家鉴定机构为什么这么认定?难道不值得怀疑么?再说本案中受害人从事发到死亡经历了大半年的治疗,之前病情平稳,突然死亡到底是什么原因?这些疑点不排除,就不能排除本案中的合理怀疑,本案的定罪证据就达不到法律要求的“确实、充分”的程度,终承办人还是同意调取。

      当苏某的全部病历调取过来后,对这一大摞的证据材料进行研读了。

      从入院第一天的入院记录、到诊断证明、到诊疗过程,一页一页地翻,希望从中找出蛛丝马迹!“自述曾有血压升高,高血压150-100(mmHg)”!——这一行字突然映入眼帘,是的没有看错,苏某在进康复医院时曾经提到自身存在高血压疾病。

      经过查询正常人的血压在受害人苏某的年龄阶段,正常的血压范围应该在120-80(mmHg)这个区间,而病历中自述的内容显示受害人自身存在着高血压疾病。

      这会不会和苏某的死亡有直接关系?于是再进一步搜索还有没有类似的陈述。

      终于在总计十五次的入院记录中查到了八次相同的陈述!于是以此为线索,律师再次向审查起诉机关提出调取证据申请,申请调取苏某死亡前2年的住院看病记录。

      承办检察官非常给力,确实调取了苏某交通事故发生前两年的看病记录(由于苏某是住在一个特殊的一个区域,到这个区域大的医院调取到了有关记录),同时也向苏某的爱人做了了解,可以确定的是交通事故发生前苏某已经是患有高血压,经常去医院看病拿药。

      接下来的问题是高血压是不是有可能导致“脑疝、虹网膜下腔出血”呢?经过检索和向专业人士请教,得知高血压还真是可以导致脑疝、虹网膜下出血:因为血压增高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导致脑血管破裂,甚至会引起大量的脑出血,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脑疝;血压过高容易引起血管破裂,血管一旦破裂,血液就会流到蛛网膜下腔,而导致虹网膜下腔出血,这二者都足以致命!如此而言,导致脑疝和虹网膜下腔出血的直接原因是高血压,这是苏某本身固有的疾病,并不是交通肇事导致的!于是,据此律师向审查起诉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其一、受害人因脑疝、虹网下出血死亡,引发脑疝、虹网膜下出血症状的直接原因是高血压,高血压是其自身固有的基础疾病,并非交通事故所致;其二、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多处骨折,但是恰恰没有导致其脑部受到伤害,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情恰恰与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脑疝、虹网膜下出血症状没有关联性,所以说交通事故与苏某死亡的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三、无论从时间方面还是因果链条的原因力方面而言,交通事故在苏某死亡这个结果上作用力较小,不能认定苏某死亡系交通肇事所致;其四、该案此前所作的两份因果关系成立的鉴定意见,在检材地选用方面不客观、不全面,遗漏了苏某存在严重基础疾病的重要事实,导致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全面,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此四点之上,建议审查起诉机关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接收到律师的书面辩护意见,审查起诉的检察官非常重视,也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审查,为了慎重起见,承办检察官再次在检察院内部组织了权威专家,就本案中交通事故与苏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再次进行论证,论证的结论非常有利于我方当事人:“根据目前现有的送检资料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为,目前没有病历资料显示车祸与苏某颅内出血有明确的直接的关联性”!终的结果可想而知,我的当事人被不起诉,避免了被定罪的极为不利的后果!办案体会那么为什么前两个司法鉴定机关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呢?一个共同的原因是他们都没有关注到受害人自身存在高血压病史的这么一个事实,另外一个点就是他们对都做出了缺乏事实基础的武断判断。

      第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指出被鉴定人苏某符合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胸部损伤、多发肋骨骨折……肱骨干骨折伴发脑出血,引起脑疝死亡”。

      可是多次的医院检查并没有检出受害人苏某头部伴发脑出血这一症状,在这里却成了鉴定认可的事实!另一个司法鉴定机关指出:“苏某符合急性自发性脑出血、脑疝死亡,交通事故外伤与其死亡原因间已构成间接因果关系.”一个在医院住院了大半年的病人,怎么会就突然出血了呢?难道具体原因不应该查明么?鉴定机构没有注意到受害人自身存在高血压的情况,径直将出血原因归结为交通事故,这怎么能令人信服?所以说,两份司法鉴定意见终被否定,完全是尊重事实、符合实际的!所以说,如果没有对鉴定意见的坚定地质疑,可能是另外一个结果。

      做刑事辩护业务时应该勇于质疑、敢于坚持质疑、善于面对质疑,当然这种质疑不是随意之举,而是以证据、经验、常识为基础的质疑,有了质疑要能够扩大这种战果,争取为当事人获得为有利的结果。

      要扩大这种质疑的战果,就需要使用各种辩护手段,例如申请调取证据、高效沟通、及时提出意见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将对当事人有利的“可能“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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