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构成四级伤残情况请对照下面的表格。
四级伤残到底赔偿多少钱,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的标准每年都在变,因为按照上一年度的标准计算,上一年度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所以要具体哪年哪月才好计算。工伤赔偿是按照自己的工资标准,在按照赔偿多个月来计算,也不好计算出具体的数目。
经常有人咨询的时候问我,我这伤具体伤了哪里,伤了哪个地方,律师帮忙确定一下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多少?说实话这已经不是律师的业务范围了,这是司法鉴定机构的范围了,还有伤休时间,营养时间,误工时间都必需要司法鉴定结论,法院才好判决,没有司法鉴定法院是不会判决的,会要你委托鉴定结构做出鉴定,为了方便委托人,我们这里出来这十级伤残的具体内容,供需要者自己比对,将自己的伤和这比较,但是最后鉴定还是不可少。
四级
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56)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
57)外伤性癫痫(重度); |
58)偏瘫(肌力3级以下); |
59)截瘫(肌力3级以下); |
6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
5.4.2 头面部损伤 |
6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
6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
6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
64)双眼盲目3级; |
6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
6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
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 |
6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
68)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
69)呼吸困难(重度)。 |
5.4.4 腹部损伤 |
70)肝切除2/3以上; |
71)肝衰竭中期; |
72)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
73)肾功能重度下降; |
74)双侧肾上腺缺失; |
75)永久性回肠造口。 |
5.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
76)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
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77)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78)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
79)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
5.4.7 体表及其他损伤 |
80)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
81)放射性皮肤癌。 |
附则
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