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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帮帮忙 | 父亲再婚 去世后房屋产权归了哥哥 真的没我份儿吗?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4/3 11:27:31 阅读量:23


律师帮帮忙 | 父亲再婚 去世后房屋产权归了哥哥 真的没我份儿吗?

婚姻自由既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我国有很多再婚家庭,再婚的法律效力与首次结婚没有任何不同,只要两人结婚是自愿且经过登记,互相已经形成合法的配偶身份,彼此之间就承担夫妻义务,享有夫妻权利,具有当然的法定继承权。然而再婚家庭中最容易引发的财产继承纠纷,也同样不可小觑,尤其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配偶和子女对遗产的争夺,超越了亲情。

蔡女士的母亲多年前去世,父亲再婚,如今两位老人先后离世,蔡女士才发现父亲早已将家中房产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了哥哥的名下,父亲的做法是否侵犯了蔡女士的权益呢?今天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首播14:00分,重播21:30分的节目中,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张亚敏律师,将在节目中帮蔡女士支招,为蔡女士排除困扰与疑惑。

案例回顾

蔡女士的母亲多年前已经去世,父亲又找了一个后老伴,继母有三个孩子,至今从未与父亲这边有过来往。父亲也有三个孩子,一儿,俩女。在父亲与继母婚姻存续期间,父亲单位分了一套房改房,当时继母没有出资,但是使用了她的工龄。

2007年,继母去世,今年年初蔡女士的父亲也去世了,俩位老人均没有留下遗嘱。父亲去世后,蔡女士发现,在父亲生前也就是2015年的时候,在蔡女士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父亲已经将家中这套房产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了哥哥的名下。

蔡女士认为,这是继母与父亲婚后购买的房产,在父亲过户的时候,继母那边的三个孩子并没有签字,所以蔡女士怀疑是不是因为房本是蔡女士父亲的名字,父亲的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这一栏,依然显示为丧偶,所以父亲和哥哥隐瞒了与继母婚姻的事实,最终完成了房产的过户。

蔡女士至今不明白父亲的做法是不是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过户的房产是不是有法律效力?那我们今天就由张亚敏律师帮蔡女士逐一解答法律疑问。

律师支招

在听完蔡女士的叙述后,张亚敏律师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没有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情况下,依法适用法定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亚敏律师特别强调,“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但继子女不是想当然就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抚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继父母为继子女提供了经济上的供养,或者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则可认定双方存在“抚养关系”。

就蔡女士家的情况来看,父亲与哥哥的做法不仅仅侵犯了蔡女士的权益,同样也侵犯了其他子女和继子女的权益。如果起诉的话,合同将被确定无效,房子回归到原始的状态,六名子女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

张亚敏律师建议蔡女士,先与哥哥协商解决,毕竟都是骨肉至亲,继承纠纷的案子很多都是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的。让哥哥明确法律上的相关规定,让哥哥知道自己确实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在这样的情况下蔡女士与哥哥协商,让哥哥主动对蔡女士做出一些补偿。如果调解不成的话,蔡女士是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首先要解决蔡女士的资格问题,需要她收集证据证明自己有继承人的资格,如果证据实在收集不到的话,要启动诉讼程序,只能找继母的亲生子女来共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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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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