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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辛辛苦苦还房贷,离婚才发现升值3倍的...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2/18 11:46:42 阅读量:35


离婚律师:辛辛苦苦还房贷,离婚才发现升值3倍的...

离婚律师:辛辛苦苦还房贷,离婚才发现升值3倍的房子竟跟自己没有关系!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8-01-16 16:52:00 浏览:171

如今,离婚率逐年呈现上升的趋势,离婚也变成了普遍存在的现象,而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因为财产分割问题,如房子、车辆等重新产生纠纷、乃至诉讼的案件也是屡见不鲜,那么,婚前买房离婚应该怎么分?下面信之源离婚律师冯彩平律师通过案例给大家介绍下:

【案情介绍】

2012年5月,李先生婚前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在昌平县城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商品房,每月需要还款5000元,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李先生的名字。2013年1月,经他人介绍李先生与王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的房贷两人共同承担。关于房产两人并没有任何的约定,房子也一直再升值,目前已达320万。2015年9月,两个人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王女士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有李先生自己的名字,但婚后这段时间两个人共同还贷,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提出要求分割房产,可李先生确认为房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房子应该是自己一人的。

信之源离婚律师冯律师分析】

现今社会,离婚现象普遍发生,随之而来的就是财产的分割问题,在上述的案例中,该房产属于李先生自己婚前个人财产买的,登记在李先生自己的名下,婚后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案例中房屋仍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后两人共同还贷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可以要求返还自己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对房屋增值部分可以要求李先生适当补偿,但不能主张分割房产。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如果有关于离婚房产纠纷、继承房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北京离婚律师电话全国免费:400-053-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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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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