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会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类型,向他们推荐相应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比如,保守型的客户更适合货币基金、国债等产品。 然而,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能负好这个责任。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多起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的典型案例。 向投资者销售了不符合他们风险偏好类型的产品,造成投资者的损失,金融机构该赔吗? 依据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匹配的义务。北京朝阳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杜筱: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旨在消除金融机构与普通金融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一项重要的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制度。 北京朝阳法院选取的近五年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案件约占52%。北京朝阳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 罗曼: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集中体现为对客户风险测评失准、对产品风险评级失当、客户与产品风险错配、风险告知说明不充分、未落实“双录”要求、主动推介超风险产品等。 调查问卷,是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一种方法。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唐某因投资某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仅收到部分产品分配款,起诉某资产管理公司在销售案涉产品的过程中,未依法尽到风险评估、告知产品具体风险等义务,要求其赔偿本金及利息损失。 某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显示:唐某勾选的风险类型偏保守型,但资产管理公司根据问卷得分66分,认定他是积极型投资者,向他销售了案涉产品。北京朝阳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法官 史素英:某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针对不同的得分设置了不同的投资者类型,其中积极型得分为61~100分,得分上下限差别近40分,区间跨度较大的得分评价方法不能实际反映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从唐某在问卷中勾选内容“跌幅不超过5%”“我能容忍少量亏损”等来看,唐某风险偏好并非较高等级,问卷得分66分并不能得出唐某愿意投资较高风险资管产品的结论。 法院认为,案涉产品为较高风险产品,在案证据无从体现被告资产管理公司在投资前采取了合理方式提示投资者核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所投产品风险的匹配。 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最终判决:酌定某资产管理公司赔偿唐某部分损失。 实践中,“线下销售、线上下单”并不少见。法院发布的案例中,王某先后在某银行购买若干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全部赎回后,产生本金损失。王某起诉要求银行赔偿他全部本金及利息损失,而法院查明,被告银行存在通过“线下销售、线上下单”方式规避录音录像义务的违规行为。 考虑到王某十多年理财经验,并且他同期自某银行处购买的案外基金有盈利情况,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王某作为投资者未尽到自身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失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基于双方过错程度,最终判决:酌定银行赔偿王某部分损失。 杜筱还提示,金融机构在线上销售金融产品更要提高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能力。 北京朝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东表示,审理此类纠纷法院会依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在依法查明金融机构已充分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匹配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综合考量金融投资者自主投资、市场正常波动,尊重市场交易规则,守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金融行业经营秩序,通过权责对等的公正裁判,健全行业风险管理,保障金融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法官提示,金融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时,产品的核心信息应以书面合同为准,切勿轻信口头承诺。在线上购买产品时,应仔细阅读文件内容、亲自完成投资操作,避免将设备完全交由销售人员代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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