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漏洞填补规则有什么要点(合同约定不明确)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一般来说,合同主要条款缺失,即为合同漏洞。基于合同全面、诚信履行原则,需要对合同漏洞加以填补。《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主要规定在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民法典》另有26个条文引用了第五百一十条,这些条文亦属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之列。此外,高人民法院的一些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有合同漏洞填补规则,比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文依据上述条文,整理、提炼了合同漏洞填补规则适用要点,以飨读者。
1.《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合同已依法成立。
解析:对合同漏洞进行补充的前提是合同生效,即合同已依法成立,但主要条款缺失。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按照合同法理论,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所谓合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依法成立便生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进行补充。如果合同尚未成立、生效,此时合同没有进入履行阶段,自然没有进行内容补充的必要。
2.合同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许当事人予以补充,而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
解析:合同的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对此,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表述中可见一斑。该条规定对于合同中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该条予以补充确定,而对于合同的标的、数量,该条并未规定。由此意味着,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许当事人予以补充,而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该精神在《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中亦有体现。纪要第6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尊重合同自由,鼓励和促进交易的精神依法处理。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3.在填补合同漏洞时,首先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不能达到填补目的的,方可适用第五百一十一条等法条所规定的倡导性做法。
解析:《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民法典》引用该条的法条多达26条,但是,从表述方式看,一般是“某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这说明,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首先应当适用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补充合同内容,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补充的,下一步才能适用法条所规定的倡导性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