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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院受伤该谁负责(养老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9/2 9:54:33 阅读量:231


北京朝阳法院
涉养老机构民事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养老机构对入住的老年人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防止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接受服务时受伤,老年人自身也应承担与其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基本案情

2020年,耿某在其入住的某养老机构房间内穿衣过程中在站立时自行摔倒受伤,受伤时房间内仅耿某一人。当日耿某住院治疗,出院诊断情况为右股骨粗隆骨折、右锁骨骨折、右肋骨骨折等。后耿某将该养老机构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耿某构成十级伤残。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耿某及其家属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耿某在入住该养老机构时身体状况经测评确定为“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耿某选用照护一级养老服务养老机构依约负有为老人起床、穿衣的照顾义务,且书面确定养老机构有防止老人跌倒的义务。

因养老机构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耿某摔倒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判定该养老机构构成侵权,应承担耿某因此次事故发生产生的合理损失。耿某在明知自己行动不便,并且居住在养老机构内,具备随时要求工作人员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况下,未通知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未使用相应辅助器具,而是独自进行超出其行动能力的行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综合案件情况依法确定养老机构承担70%责任,耿某承担30%责任。
法官解读

法院在审理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接受养老服务致伤案件时,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会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法院在考察此问题时,一般从养老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出发,根据养老机构提供服务的工作流程、内容、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时的健康测评情况、老年人及其家属选择的服务等级、服务项目等因素,来确定养老机构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具体法律适用上,法院通常依据民法典侵权编一般侵权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从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是否系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发生了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的关系四个方面进行审理。养老机构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老年人受伤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因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存在一定特殊性,其自身也应当尽到与自己身心状况相一致的注意义务,若老年人存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对发生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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