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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合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237


无偿保管合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 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偿保管合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1、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主要应履行的义务是什么1、告知义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所谓“保管物的性质”,如保管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 3、寄存人给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所谓“其他费用”是指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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