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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合同诈骗?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316


合同诈骗行为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三)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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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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