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淋过了雨,却要收走别人的伞……在演艺圈里,多数艺人会选择和经纪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来开展他的各项演艺活动。
但是签下了这份经纪合同真的就是有了一份保障了吗?回看何老师在《令人心动的offer》里说过的一段话,这份合同似乎成了坑自己的一个地雷,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踩了爆炸。
近大眼仔的解约案历经一审、二审,终获得了胜诉,可类似这样的情况毕竟是少数。
瓜虽好吃,更重要的是了解其中有关的法律知识。
演艺经纪合同简单来说,演艺经纪合同主要是是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签订的有关代理洽谈演出活动、“包装”艺人形象、规划演艺道路等内容的合同。
区别于早年间单独性质的演艺活动的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现在更多的看法认为它是集委托、居间、行纪、劳动等多种属性于一身的综合性合同。
原因在于当前常见的演艺经纪合同的内容中除了上述的委托、居间、代理,还有其他的服务项目。
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约定解除权演艺经纪合同的约定解除,是以演艺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符合解除条件成就,有权解除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虽然在合同签订前会经过漫长的协商过程,但实为降低自身法律风险的好途径。
考虑到经纪合同内容的复杂性,双方负担的义务种类繁多,不一定其中部分义务的履行瑕疵会被认定为根本违约,所以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是对于艺人与经纪公司来说便捷又有依据的一种解除方式。
任意解除权虽然之前提到过经纪合同是一种综合性质的合同,但不一定就无法使用任意解除权。
运用这项权利前提是该份经纪合同的主要性质仍为委托,涉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此时当信赖关系破裂后,可选择用该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酌定解除所谓酌定解除,就是在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任意解除、协定解除等有立法明确规定权利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产生合同解除的僵局时,以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为依促进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
?通过以承认违约方解除权的方式形式酌定解除权来解除演艺经纪合同,比如贾乙与上海东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再审案。
后简单的看一下大眼仔的一、二审判决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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