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律知识>合同法务案例 > 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18


网友提问:本人与一手房东签订合同是从2009年5月31日至2010年8月31日,而后我自己把房子的一半组出去了,合同日期是2009年10月31日至2010年10月31日,但现在和一手房东签约的商铺所有人以一手房东违反不得转租条约而要收回房子,而且当时他们的合同租赁期是2009年7月31号至2010年7月31号。

      现在的情况是所有人要收回房子,3手房东找我赔偿违约责任!现在由于合同日期都超过了原始合同的日期,是否可视为无效合同?如果是无效合同,那我和3房东之间的违约条款是否有效?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呢?如果我通过和原房屋所有人协商,让三房东继续履行合同至10月31号,那我是不是不算违约,而是合同自然中止呢?律师解答:转租需要出租人同意,而出租人事先未授权转租,事后未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双方负有返还义务,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使用房屋的期间,租赁人应支付使用费。

      相关知识: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具体有哪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在合同中订立如下免责条款该条款应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但是,在现实生产、生活中,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还不止这几种,少还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签订的合同(属主体不合格);②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签订的合同;③盗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④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未被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⑤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⑥以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以国家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合同;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⑧非法转让或倒卖的合同;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合同。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