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5456号民事判决书对此问题做出了认定。
案情简述吴某于2011年7月26日入职科技公司。
随后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手册》为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期满后,分别续签了三年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8年1月1日0时许,吴某因语言冲突对韩某、许某进行殴打,后被民警查货。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于2018年3月5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两百元的决定。
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勤的为旷工;月矿3天或年矿7天,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该公司以吴某于2018年3月5日至12日旷工超过3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吴某对解除决定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等。
仲裁裁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吴某被行政拘留后,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裁判要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一个月之内旷工3日以上,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吴某于2018年3月5日至3月12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用人单位按旷工处理,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吴某也不能证明被拘留期间公司对其按事假处理。
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吴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吴某于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22日工资2480.5元;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吴某被拘留的七天,虽其称已向主管领导请假,但公司否认,且吴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对于劳动者受行政处罚,单位能否对其以旷工或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观点如下:第一,劳动者受行政处罚但未履行请假手续,不能认定为事假。
往往是其所犯行为有伤风化,个人不想让用人单位知晓实情,故意不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劳动者受行政处罚后口头请假,单位未批。
单位可以以请假理由不当,不予批准。
如劳动者告知单位真实原因,单位也并非一定予以批准,因为被拘留并非因客观原因不能上班,劳动者在发生打架斗殴的行为时应意识到被行政拘留而无法正常上班的后果。
因一次打架失去工作,事后当事人一定追悔莫及,遇事冷静莫冲动,爱惜自身生命健康,也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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