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曲某等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曲某等人与咖啡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咖啡公司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1个月的,曲萍等人可书面通知咖啡公司解除合同。
曲萍等人于2017年10月25日通过微信方式向咖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认2017年10月的剩余未付房租金额4万元,并向咖啡公司催讨2017年10月的未付房租4万元及2017年11月的房租。
2017年11月1日,曲萍等人微信通知咖啡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后曲某等人起诉要求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咖啡公司则反诉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首先,上诉人确实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但是欠付金额比例较小,违约程度较轻;其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持有诚信履约、促进合同履行的态度,对于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应当先通过协商、沟通、协调等方式进行处理,而被上诉人在11月1日欠租刚刚达到一个月的情况下,未经催告,直接微信通知上诉人解除合同,并采取停水停电、更换门锁的行为阻止上诉人进行经营,该行为有欠妥当,有违诚信履约的原则;再次,上诉人在本案中表示愿意支付欠付的租金及部分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并表示会严格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后续义务,显示了其继续履约的主观诚意及态度。
故综合考虑双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程度、合同的稳定性及双方的利益平衡,本院认为上诉人履约确实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也不足以导致被上诉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上诉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上诉人主张相应违约金,但对于被上诉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