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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项目风险的识别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12/5 0:00:00 阅读量:132


合同条款中的陷阱。发包人虽不敢公开设定对承包人不利的合同条款,但还是会在有意无意之中使用貌似公平合理或与工程款支付无关的条款预设陷阱。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往往不易察觉,即使察觉碍于面子也不好与之深究。一旦起纠纷,发包人则会以合同的“陷阱”条款进行抗辩,使承包人有口难辩。如,合同约定承包人垫资至项目总价款的某一比例, 同时又约定一个较低的暂定工程价款,且实际总价款在结算中据实调整。该条款的本质是:表面看垫资范围是有限的,但实际上是一垫到底,垫资数量和时间远远不止合同约定的范围。该类风险的识别主要在于考验施工企业对合同谈判的驾驭能力或对激烈市场竞争的理性程度。  施工过程中的陷阱。对于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提供的进度款支付报告、变更签证确认文件、材料选型、定价等等,发包人采取种种手段予以拖延或拒签,更有甚者业主部分管理人员“吃拿卡要”,不给钱不办事,以至于造成工程款支付不能正常履约。此风险的识别主要在于判别发包人经营理念是否正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人员素质是否过硬。  竣工结算审查过程中的陷阱。发包方以种种理由拖延审价时间或增大结算难度。如,已委托中介审查机构审查后,又借口要接受上级部门审计或复审,增加结算层次拖延付款时间。施工单位即使想通过法律途径讨要工程款,也由于无确定的工程结算数额而无法明确提出诉讼索赔的具体标的。此风险的识别主要在于判别结算制度是否复杂,结算层次是否繁杂,业主是否诚信等。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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