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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能动性和被动性(检察司法理念)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4/18 16:01:17 阅读量:473


司法的能动性和被动性是检察司法理念中的两个关键概念,涉及到司法工作中的态度、方法和效果等方面。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法院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有时候想依法自由裁量,又怕被认定成法律适用错误,就干脆保守一点。”“有的案件依程序办的,为什么社会公众却不接受?”“感到被案子推着走、压着走,有时真的疲于应付。”……授课中,张军突出问题导向,结合近段时间在高法院机关和地方法院调研中大家反映的问题,指出,“解决这些消极审判、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问题,根本在司法理念的转变,在司法理念的现代化。”
                                           
司法的能动性,指的是司法工作中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力,即司法工作者通过调查、审判和执行,有效地解决和预防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全和正义。司法的能动性强的检察机关是检后必究、以案促改、防患于未然的主动性法律监督,是对犯罪的高压防控和全面打击,是对法律责任的精准界定和公正审判,是对司法实践的创新探索和理论创新。司法的能动性使检察机关在制度框架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自我完善性,减少司法风险,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司法的被动性,指的是司法工作中因素影响、官僚主义和党性干扰等客观因素所导致的被动现象和局限性,即司法工作者围绕案件和犯罪行为展开的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力,徒有形式和程序,难以有效地解决和预防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正义。司法的被动性强的检察机关是以程序为主的形式主义司法、对立追诉和强制拘留的被动监督、对错误判决和冤错案件的被动纠错。司法的被动性使检察机关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其自我完善的能力和效率,加重了司法风险,甚至导致司法体制不健康、不公正和不民主的问题。

综上所述,司法的能动性和被动性是检察司法理念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概念。在司法工作中,检察机关应该保持司法的能动性,提高主观能动性和自我完善性,创新监督方式和司法方法,降低司法风险,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同时也应该防止司法的被动性现象,减少形式主义司法和程序恶化现象,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的根本原则,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而贡献性的事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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