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企业有序复工灵活安排工作的几个问题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的要求,就企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灵活安排工作及今后企业劳动用工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部署,我们根据上述政策要求,归纳总结了北京企业劳动用工的具体操作指引,以便有效执行政策,合规合理安排员工复工和工作。
一、特殊企业正常上班
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北京市行政区域内(1)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2)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3)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4)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5)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二、其他企业灵活安排
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1)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2)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三、正常办公加强防控
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1)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2)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3)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四、特殊员工特殊要求
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1)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2)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京职工,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的要求,严格落实监督性医学观察等措施。
五、期间办公正常付薪
期间办公两种待遇。(1)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为工作日,无论安排工作与否,均需要向员工按照正常出勤的状态支付工资。(2)2020年2月8日至2月9日则属于正常的休息日,可以安排员工正常休息;若安排员工在此期间工作,需要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六、隔离期间特殊保护
员工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返京,(1)其隔离期间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2)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3)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七、无法复工灵活处理
员工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企业出于安全考虑决定推迟复工时间,企业应当区别情况灵活处理。(1)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2)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3)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八、外地返京不能强制隔离
企业不是医疗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议,外地返京人员可自行隔离14天。具体是否全部人员隔离14天,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对于从疫区返岗的人员,应当安排14天的隔离,并要求劳动者遵守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在家隔离14天的规定。
九、社会保险费缴纳征收延长
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权益不受疫情影响。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十、每户家庭一名职工在家看护
各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时间,(1)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2)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3)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职工之间调班轮休,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
由于目前属于防疫特殊时期,不排除国家和地方政府会根据疫情发展而出台新的规章和政策。若国家和地方规定出现变化的,则以最新的国家和地方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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