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离婚群体中,因家庭暴力离婚的比例占了1/4之多,足以证明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多数人会选择以离婚方式来结束这种痛苦的生活,而少数人会选择隐忍和被动接受。生活中感情已经破裂,甚至刀兵相见的时候,我们做出离婚这个决定之前,其实同样应该先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否真的完全没有回旋的余地,多方面思考之后,再做出慎重的决定,毕竟夫妻能在一起组成家庭不容易,家庭中不仅仅是两个人的感情问题,还有孩子,我们同样需要为孩子的成长考虑,以免做出后悔的抉择。
最近居住在海淀区的周先生正在被自己的这段婚姻折腾的焦头烂额,从2016年开始多次起诉离婚,至今法院都没有判决离婚,周先生的婚姻到底经历了什么?是什么阻碍了周先生离婚的脚步?今天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首播14:00分,重播21:30分,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杨丽萍律师,将帮周先生详细的分析一下该如何走出离婚困境。
案例回顾
周先生与妻子结婚多年,育有一个11岁的孩子,孩子一直跟随周先生的父母生活,两人还有一套房产。
随着时光的流转,生活的琐事让周先生与妻子的感情逐渐出现了裂痕。2016年5月的一天,周先生与妻子再次发生争吵,令周先生没想到的是,妻子这一次竟然向周先生挥起了刀,直接用刀将周先生砍伤。后经过警察的劝说,夫妻两人才达成和解。
短暂的和解并没有解开周先生的心结,事情发生之后,周先生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当月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这一次将周先生的诉求驳回,理由是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法院的驳回并没有改变周先生的心意,随后周先生又第二次起诉离婚。这一次法院却迟迟联系不上周先生的妻子,妻子的不到庭,让法官迟迟不能宣判,最后法官在综合衡量的情况下,认为被告没有到庭不予支持判决离婚,这让周先生一筹莫展。周先生心意已决,如今已经是第三次起诉离婚,目前法院的法官依然联系不到妻子,这样的离婚经历让周先生一筹莫展。
周先生思虑良久,认为自己离婚受阻的结点在于现在居住的一套房产。因为之前已经商量过,准备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然后周先生适当给予妻子一些经济补偿。最开始妻子要5万,后来要10万,最后又要15万,面对妻子节节攀升的需求,法官权衡过后让周先生给妻子拿出12万,结果妻子又不同意了。周先生希望尽快结束这段已经无法挽回的婚姻,尽早让自己的生活回归到正轨上,周先生这婚又该如何才能离呢?让我们看看杨丽萍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在听完了周先生的陈述后,杨丽萍律师表示,周先生这个离婚的案子需要从几个方面来逐一进行分析。
首先,在周先生起诉离婚之后,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起诉至法院离婚的时候,法院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要看双方感情是不是真的已经达到破裂的程度,达到破裂程度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周先生先后两次起诉离婚,主张解除婚姻关系主要有两点。第一点周先生认为妻子存在家庭暴力,第二点周先生表示夫妻双方已经分居很长时间,希望法院判决离婚。但是目前通过周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达到法院所认定的你们已经感情破裂。至于在周先生的陈述中所表述的妻子挥刀砍向自己,在周先生提供的判决书中,我看到了是周先生的妻子先打的周先生,但是周先生也打了自己的妻子。并且妻子在向周先生挥刀的时候,并没有给周先生造成严重伤害,如果伤的比较重的话是可以申请进行鉴定的。
在认定家庭暴力上,要看具体的情况以及暴力手段。比如说,在生活中已经给对方构成伤残等级,行为是不是非常的粗鲁或者说已经达到一定恶劣的程度,家庭暴力的认定需要综合来评定。家庭暴力即包括身体上的暴力也包含精神上的家暴。
再来看一下周先生提出的第二点理由,夫妻已经分居三年的时间,但是周先生夫妻的分居原因,周先生的妻子提出的是外地打工为由分居。虽然实质发生了分居情况,那现实情况也可以说明周先生的妻子迟迟不愿离婚,这也是法官在判决时候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到了法院的阶段,法官主要还是看当事人的证据。当事人双方进行陈述之后,法官要看客观的证据。所以杨律师认为,周先生离婚的困扰之所以前两次都没有判离,作为周先生来说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也是有一定问题的。
至于周先生所说的,在自己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妻子不到庭或者说连法庭都找不到这个人,这样的情况就会成为离婚手续当中办理的一些阻碍。不过,面对这样的情况周先生并不用特别担心,法院是可以进行公告的。遇到不到庭找不到人的情况,周先生可以与法官沟通,采取邮寄寄达邮置送达等送达方式,如果已经穷尽所有方式则可请求法院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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