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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认为伤者恶意住院,能否申请再审?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5/2/13 16:23:51 阅读量:23


      交通安全无小事,它关乎每一个家庭的幸福与安宁。我们要以更加坚定的步伐,更加严谨的态度,共同守护这片充满希望的土地,让生命之花在安全的阳光下绚丽绽放。但是,交通事故中认为伤者恶意住院,能否申请再审?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赵银燕属石阡县盐业公司退休职工。20201213日,李元江驾驶小型轿车从石阡县温泉酒店往西门广场方向行驶时,将行人赵银燕挂倒在地,造成赵银燕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李元江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赵银燕无责任。但李元江认为赵银燕有恶意住院的故意。医生明确答复赵银燕的伤只是轻微损伤,没有什么问题,赵银燕坚持不出院,直至2021110日才出院。赵银燕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衣物毁损及衣物价值2000元,其主张赔偿衣物损失费2000元无法律依据。赵银燕的衣物被弄脏可以重新清洗使用,不存在严重毁损的说法,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那么他的主张是否正确呢?请看法院判决。

(注: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附法院判决书如下】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黔06民终1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银燕,女,1966年5月23日生,土家族,贵州省石阡县人,石阡县盐业公司退休职工,住贵州省石阡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元江,男,1976年11月7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贵州省石阡县,

上诉人赵银燕与上诉人李元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银燕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由李元江赔偿赵银燕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400(50元×28日)、衣物损失费2000元等损失,共计14110.39元(3400元+10710.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元江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鉴定机构评定赵银燕的营养期为28天,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按照每天50元计算。赵银燕主张营养费为1400元(50元×28日),其请求合理、合法。赵银燕提供医院护士出具的证人证言,护士亲眼所见赵银燕伤情及衣物情况的整个过程,赵银燕的衣物明显严重损毁和沾有污物,已无法继续正常使用,医院护士已经丢进垃圾桶。赵银燕衣物及鞋子是新买的,其损失是因李元江的侵权行为导致,理应由李元江全部赔偿该部分损失。

李元江辩称,赵银燕有恶意住院的故意。医生明确答复赵银燕的伤只是轻微损伤,没有什么问题,赵银燕坚持不出院,直至2021年1月10日才出院。赵银燕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衣物毁损及衣物价值2000元,其主张赔偿衣物损失费2000元无法律依据。赵银燕的衣物被弄脏可以重新清洗使用,不存在严重毁损的说法。

李元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不服金额70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赵银燕承担。事实和理由:赵银燕明显存在故意拖延住院时间,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存在扩大故意。事故发生后,李元江第一时间将赵银燕送至石阡县人民医院治疗,医生明确答复赵银燕的伤只是轻微损伤,没有什么问题。赵银燕家属要求住院观察两天,李元江也同意赵银燕住院观察两天。在此期间,赵银燕的家属要求李元江请专家组来检查和诊断,李元江按他们要求请来了苏州帮扶脑科专家、脑外科专家、五官科专家等人来确诊和诊断,诊断结果均为“没有什么问题”。李元江一共支付7267.67元。当赵银燕住院观察至13天时,石阡县人民医院医生再次明确告知赵银燕“没有什么问题了,已经完全没有必要住院观察”,但赵银燕坚持不出院,仍继续住院,直至2021年1月10日才出院。赵银燕明显存在故意拖延住院时间,即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赵银燕自行扩大损失。尽管赵银燕提供发票证明鉴定费花费1,300元,因为赵银燕在贵州彰正司法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不可能评上伤残等级,不需要做伤残等级鉴定后,赵银燕执意要求做伤残等级所致,赵银燕应该对伤残等级评级花费的鉴定费700元负责。交通费赵银燕必须提供相应的正式发票,一审支持赵银燕交通费490.39元,不合理、不合法、不合情。

赵银燕辩称,本次事故的发生,正是因为李元江违反机动车道路交通规定,导致赵银燕受伤,李元江将赵银燕送至医院治疗,赵银燕连续四天呕吐,无法进食。赵银燕在住院治疗期间,李元江只是刚开始两天来过医院,之后一直都没有来医院,医疗费都是医生及赵银燕亲属多次打电话催要后才补交,而后续医疗费李元江直接不接电话,都是赵银燕自己交的。赵银燕在住院期间,一直遵嘱医嘱,按照医院的要求进行治疗,主观上根本没有拖欠住院时间的故意。

赵银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元江赔偿赵银燕医疗费3,600元、误工费8,160元(60元×136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1,680元(28天×60元)、营养费1,400元(28天×50元)、护理费3,808元(28天×120元)、财物损失费2,000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490.39元,共计22,438.39元;2、案件受理费由李元江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银燕属石阡县盐业公司退休职工。2020年12月13日,李元江驾驶贵DM××**号小型轿车从石阡县温泉酒店往西门广场方向行驶,10时10分时许,当该车行驶至石阡县长征南路路段处时,将行人赵银燕挂倒在地,造成赵银燕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石阡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元江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赵银燕无责任。赵银燕受伤后当即被送往石阡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头部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治疗至2021年1月10日出院,住院天数为28天,共计花费医疗费9992.63元,李元江预付医疗费6500元,仍有3492.63元未支付,出院时遗嘱:“1、卧硬板床休息;2、暂不负重,避免久坐、久站;3、随时复诊”。赵银燕出院后,2021年4月16日,经贵州彰正司法所鉴定,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赵银燕之损伤未构成伤残等级;2、被鉴定人赵银燕的误工期为30日、护理期为28日、出院后营养期不予评定。赵银燕花费鉴定费1300元、检查费302元、开车去做鉴定518元(过路费180元、油费240元、生活费98元)。2021年7月27日,赵银燕结清欠医院费用3492.63元(9992.63元-6500元)。

另查明,李元江所驾驶车贵DM××**号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脱保状态。同时查明,赵银燕丈夫(宋明杰)的母亲仍健在,宋明杰有胞兄三人均在石阡,轮流赡养母亲,事故发生期间系由宋明杰家赡养母亲,因此赵银燕住院雇请人照看母亲,共花费4800元;赵银燕只有一个子女(儿子)在外县上班,儿媳在石阡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李元江撞伤赵银燕,结合赵银燕的诉求以及贵州省统计局公布《2019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相关数据和石阡县的实际情况,赵银燕的损失核定如下:1、医疗费,赵银燕主张医疗费3,600元,从其提供票据,赵银燕支付医疗费用为3,492.63元,做鉴定复查费302元,共计3,794.63元(3,492.63元+302元),赵银燕主张3,600元,从其自愿;2、误工费,赵银燕属国家退休职工,无证据证明其退休后在从事其他职业,也未提供其收入受到减少的证据,对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之规定,赵银燕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28天×60元),属合理费用,予以支持;4、营养费,鉴定评定赵银燕出院营养期不予评定,赵银燕主张营养费为1,400元(50元/日×28日),基于赵银燕的年龄及伤情,酌情按840元(30元/日×28日)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5、护理费,结合地方实际,酌定护理费按100元/日计算,通过鉴定赵银燕护理期为28日,其护理费为2,800元(100元/日×28日),超出部分不予支持;6、财产损失费,赵银燕主张因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弄脏衣物而丢掉造成的衣物损失费2,000元,李元江不予认可,认为事故不会导致赵银燕衣物损毁,衣物弄脏可清洗后再穿,而不会造成赵银燕主张的损失2,000元,属赵银燕扩大损失,不予支持;7、鉴定费1,300元,该费用属合理支出费用,予以支持;8、交通费,赵银燕去铜仁做鉴定花费交通费(包括过路费、餐费、油费)共计518元,赵银燕只主张490.39元,从其自愿,该费用属合理费用,予以支持。以上赵银燕的损失共计为10,710.39元,李元江应予以赔偿。本案诉讼费由李元江负担。赵银燕庭审中出示聘请保姆照顾其母亲的花费4,800元,赵银燕表示不作为诉讼请求,予以确认。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李元江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赵银燕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损失共计10,710.39元;二、驳回赵银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5元,由李元江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赵银燕的各项损失应当如何认定。赵银燕上诉主张其营养费应当按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衣物损失费2,000元应予支持。李元江上诉主张赵银燕故意扩大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其伤情不需要做伤残等级鉴定,鉴定费700元应由赵银燕自行负责,交通费无正式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赵银燕的伤情未构成伤残等级,一审根据赵银燕的年龄及伤情,酌情认定赵银燕住院期间每天按30元计算营养费并无不当,予以维持。赵银燕的衣物虽因交通事故被污,但经过清洗尚能使用,故对赵银燕要求李元江赔偿衣物损失2,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赵银燕住院治疗28天,有石阡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以及住院病历佐证,一审认定赵银燕护理费为2,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680元,其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赵银燕基于李元江的侵权行为而受伤,并住院治疗28天,是否达到伤残等级需鉴定机构进行确认,且鉴定内容还包括了护理期的鉴定,故赵银燕支付的鉴定费1,300元属合理支出的费用,予以支持。赵银燕受伤后住院治疗以及到铜仁进行伤残鉴定必然产生交通费,属客观存在的合理费用,一审支持交通费490.3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赵银燕、李元江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银燕负担50元,李元江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柳文辉

审判员  代静云

审判员  罗依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龙 丹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赵银燕的伤情未构成伤残等级,一审根据赵银燕的年龄及伤情,酌情认定赵银燕住院期间每天按30元计算营养费并无不当,予以维持。赵银燕的衣物虽因交通事故被污,但经过清洗尚能使用,故对赵银燕要求李元江赔偿衣物损失2,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赵银燕住院治疗28天,有石阡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以及住院病历佐证,一审认定赵银燕护理费为2,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680元,其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赵银燕基于李元江的侵权行为而受伤,并住院治疗28天,是否达到伤残等级需鉴定机构进行确认,且鉴定内容还包括了护理期的鉴定,故赵银燕支付的鉴定费1,300元属合理支出的费用,予以支持。赵银燕受伤后住院治疗以及到铜仁进行伤残鉴定必然产生交通费,属客观存在的合理费用,一审支持交通费490.39元并无不当。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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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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