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诚可贵,安全价更高。”在追求速度与效率的同时,我们更应珍惜那些无法重来的生命瞬间。每一次平安归来,都是对家人最好的慰藉也是对自己最大的负责。如果乘坐的客车与货车相撞,造成自己受伤,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客运合同纠纷?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夏平因乘坐被朱瑞林驾驶的客运车辆与程朋驾驶的货运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损害。夏平认为一审法院不应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本案,应该是以客运合同纠纷审理本案。被申请人一程朋驾驶的车辆仅投保交强险并没有商业险,那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赔偿就全由程朋承担,在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以考虑再审申请人的权益为目的,告知再审申请人作出选择,以客运合同纠纷为案由重新立案起诉或者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站在再审申请人的角度继续审理,而不是为了案件结案率,潦草下判决。那么,夏平的诉求是否合理呢?请看法院判决。
(注: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附法院判决书如下】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申7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夏平,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新,系贵州俊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310918647。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程朋(曾用名程春华),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103号建业国际大厦8层810、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82765460L。
负责人:田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瑞林,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六瑞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塔山社区那固村南环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E7MTQ6C。
法定代表人:何鸿,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亭亭,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那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914721584X。
负责人:肖荣松,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夏平因与被申请人程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六盘水支公司”)、朱瑞林、六盘水六瑞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瑞客运公司”)、王亭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六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3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夏平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不应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本案,应该是以客运合同纠纷审理本案。被申请人一程朋驾驶的湘NOF3**号车辆仅投保交强险并没有商业险,那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赔偿就全由程朋承担,在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以考虑再审申请人的权益为目的,告知再审申请人作出选择,以客运合同纠纷为案由重新立案起诉或者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站在再审申请人的角度继续审理,而不是为了案件结案率,潦草下判决。二、再审申请人乘坐贵B×××**号客运车,双方之间的客运关系成立,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申请人四六瑞客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被申请人五王亭亭,应承担把再审申请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由于在运输途中该客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事故,导致再审申请人受伤,被申请人四、被申请人五应当对再审申请人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被申请人六瑞客运公司在被申请人人民财保六枝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一审判决由其保险公司赔偿就应当承担全责赔付,而不是以划分30%的责任赔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一审法院应适用客运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审理本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客运合同纠纷。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夏平因乘坐被申请人朱瑞林驾驶的客运车辆与被申请人程朋驾驶的货运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损害,就再审申请人夏平来说,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因其与被申请人朱瑞林驾驶的客运车辆所有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又产生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本案法律事实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再审申请人夏平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再审申请人夏平在原审中将事故车辆驾驶人、所有人和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其明显是选择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诉,原审判决将本案案由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夏平在选择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起诉讼后,又认为本案系客运合同纠纷并无法律依据。原审中,再审申请人夏平主张的各项损失金额已经获得支持,原判决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对各项损失的负担作出的判决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再审申请人夏平认为原判决案由定性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夏平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夏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代艳
审 判 员 付振义
审 判 员 唐丽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毛 毛
书 记 员 严秋玲
【律师说法】
就再审申请人夏平来说,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因其与被申请人朱瑞林驾驶的客运车辆所有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又产生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本案法律事实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再审申请人夏平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再审申请人夏平在原审中将事故车辆驾驶人、所有人和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其明显是选择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诉,原审判决将本案案由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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