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诚可贵,安全价更高。”在追求速度与效率的同时,我们更应珍惜那些无法重来的生命瞬间。每一次平安归来,都是对家人最好的慰藉也是对自己最大的负责。那么,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几年?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罗德龙与徐卫英、安顺东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安顺东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普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申请再审。罗德龙申请再审称,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那么,他的主张是否正确呢?请看法院判决。
(注: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附法院判决书如下】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申29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罗德龙,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卫英,女,汉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上海市松江区人,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审被告:安顺东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方星城大市场773附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GRH7J6R。
法定代表人:吴亚东,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915820197X。
负责人:陈海舰,系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罗德龙与徐卫英、安顺东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安顺东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普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7民初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德龙申请再审称,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18年,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申请人所持诉讼时效为一年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德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妤
审 判 员 贺灿灿
审 判 员 张 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辉静
书 记 员 向 珣
【律师说法】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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