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5月27日,原告萍乡市某公司向被告的一家保险公司为其出租车投保了第三方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车损险限额为9万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2007年4月27日,原告雇佣的司机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和摩托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对事故不负任何责任。陈某因伤住院216天,被萍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9级伤残。原告赔偿陈某各种损失共计13万元。原告赔偿后,提供了案件相关资料,扣除免赔额后,向被告索赔人民币12.5万元。但被告主张原告未购买强制保险,应扣除强制保险限额,赔偿第三方责任保险限额。双方谈判失败,导致了纠纷。
[分歧]
强制保险在我国实施后,原告没有购买强制保险,被告的保险公司也没有通知原告购买强制保险。保险条款没有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是,原告未购买强制保险的,先由原告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再由被告在第三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实施后没有告知原告购买强制保险,保险条款也没有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内的赔偿不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管理分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萍乡市某公司投保日期为2006年5月27日。当时国家还没有实行强制保险。被告未告知萍乡市原告在全国实施强制保险后购买强制保险,保险合同也未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承担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未能为萍乡某公司投保并不影响其与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萍乡市某公司要求原告在缴纳强险的限度内,首先承担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足额承担第三人责任保险的义务。刘*国家
[案例]
2006年5月27日,原告萍乡市某公司向被告的一家保险公司为其出租车投保了第三方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车损险限额为9万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2007年4月27日,原告雇佣的司机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和摩托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对事故不负任何责任。陈某因伤住院216天,被萍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9级伤残。原告赔偿陈某各种损失共计13万元。原告赔偿后,提供了案件相关资料,扣除免赔额后,向被告索赔人民币12.5万元。但被告主张原告未购买强制保险,应扣除强制保险限额,赔偿第三方责任保险限额。双方谈判失败,导致了纠纷。
[分歧]
强制保险在我国实施后,原告没有购买强制保险,被告的保险公司也没有通知原告购买强制保险。保险条款没有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是,原告未购买强制保险的,先由原告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再由被告在第三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实施后没有告知原告购买强制保险,保险条款也没有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内的赔偿不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管理分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萍乡市某公司投保日期为2006年5月27日。当时国家还没有实行强制保险。被告未告知萍乡市原告在全国实施强制保险后购买强制保险,保险合同也未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承担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未能为萍乡某公司投保并不影响其与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萍乡市某公司要求原告在缴纳强险的限度内,首先承担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足额承担第三人责任保险的义务。刘*国家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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