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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未撤销仍可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2/8 11:58:23 阅读量:71


执行裁定未撤销仍可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执行裁定未撤销仍可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 作者:admin  点击:172次 发布时间:2016-05-10 16:00

  • 案情

      2008年,某区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银行借款的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法院执行。该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所查封的甲公司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2010年,甲公司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向其提出执行异议。该区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甲公司未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裁定生效。案件执行完毕后,甲公司以该区法院在执行中拍卖其财产的行为违法为由,向该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12年,该区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以其执行行为合法为由,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甲公司不服,向其上一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分歧

      针对申请人能否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原执行异议裁定被依法撤销后才能申请国家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执行异议裁定未撤销并不阻碍国赔程序的启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国家赔偿法》所规定执行错误国家赔偿,不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为审查对象,也无须以该裁定是否被撤销为适用前提。从执行实务角度,一般将执行行为分为实施行为和裁判行为。狭义的执行行为应仅指执行实施行为,而广义的执行行为则有必要包括执行中一些涉及实体问题的裁判行为。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我国执行错误司法赔偿中所指的“执行错误”,主要是执行人员的执行实施行为错误,未包含执行裁判行为错误。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

      笔者认为,将执行异议救济程序与国家赔偿程序视为两个独立程序更有利于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国家赔偿委员会的审查不应受原执行异议裁定的限制,也无权对该执行裁定行为作出裁判,仅需围绕执行实施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查并作出决定。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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