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明人变身担保人
先生杨某称,2015年2月17日,他好心陪同好友徐某解决了债务问题。徐某共欠钱某242.072万元,并写了欠条。由于杨先生与双方都很熟悉,所以他以在场证人的名义在“证明人”名下签字。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庭审过程中,债权人钱某出示的欠条上,杨先生的签名前面有“保证人”字样。 “证明人”如何成为“担保人”?
从网上贴出的欠条副本来看,手写欠条的右下角,从上到下有四栏:债务人、证明人、证明人、担保人,但签名却只有三个。其中,徐某在“所有人”一栏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在下方第一个“证书”栏填写了日期。第二个“证明人”栏签有吴(债权人钱的会计)的姓名和日期。底部的“担保人”一栏,清晰地签有杨先生的名字。
先生杨某辩称,他在立借条时找到了两名证人,即自己和吴某。吴先生首先在第二个“证明人”栏中签下了自己的姓名和日期,并在第一个“证明人”栏中留下了杨先生签名的空间。但写欠条的徐某看到吴某标注了日期,也相应地加上了日期。 “所有人”下面写着日期,正好占据了第一个“证书”栏的位置,也就是杨先生签名应该在的地方。
“后来没办法,我看没有地方签字,就换了一行,在吴的下面签了名字和日期。然后不知道为什么,我的前面又加上了‘保证人’两个字。签名。原来被同意做证明人的人突然变成了保证人。”杨某表示,自己莫名其妙地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 (新闻来源:浙江在线)
如何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什么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证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2。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变更主合同的;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连续债权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解除保证合同。但保证人不得就未通知债权人之前发生的债权解除保证合同。承担保修责任;
5。同一债权同时以保证和实物担保担保的,保证人应当对实物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财产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责任;
6。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的,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订立合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串通诈骗保证人提供担保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
(杨志律师供稿-法国评论,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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