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法律资讯案例 > 没有被直接告知产品检测报告的结果,是否侵害了自身的知情权?

没有被直接告知产品检测报告的结果,是否侵害了自身的知情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19 17:49:18 阅读量:149


【案情简介】

        在重庆市,一家名为螺罐山的纯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螺罐山公司)因其产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备受关注。螺罐山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这场诉讼的核心围绕着该公司的产品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公正,以及其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螺罐山公司主张,他们并未被直接告知产品检测报告的结果,认为自己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此外,公司还提出检测过程中存在提取样品不合法、未预留样品进行复验、检验方式不合法等问题,认为这些因素影响了检测报告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然而,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询问笔录显示,螺罐山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曾敏已经收到了检测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表示知悉,没有提出异议或要求复检。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根据这份检测报告对螺罐山公司进行了三次行政处罚,且这些处罚已经生效。螺罐山公司并未对这些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表明其实际上接受了检测报告的结果。


【附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33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螺罐山某纯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螺罐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刘智廷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仲,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熙思,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公益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螺罐山某纯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螺罐山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市检院第五分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渝民终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螺罐山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在本案中,对于案涉产品的检测报告结果,市检院第五分院并未直接通知螺罐山某公司,螺罐山某公司对报告结果并不知悉,该行为损害了螺罐山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二)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螺罐山某公司认为市检院第五分院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基于四川省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作出,检测的过程提取不合法,并没有预留样品进行复验,检验的方式也不合法。螺罐山某公司认为一、二审判决未查清案件事实。据此,螺罐山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再审。
市检院第五分院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再审阶段应审查的主要问题为:案涉产品的检测报告是否应予采信。
螺罐山某公司主张案涉产品的检测报告未直接通知螺罐山某公司,该行为损害了螺罐山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的理由不能成立。经查,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6日、2021年10月12日、2022年1月13日所做的询问笔录,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螺罐山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曾敏送达了案涉检测报告,螺罐山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曾敏对检测报告表示知悉,并复述了报告主要内容,表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需要复检。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依据案涉检测报告,先后对螺罐山某公司作出了3次行政处罚且已经生效,螺罐山某公司对行政处罚的作出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并无异议,且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故螺罐山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主张对报告结果并不知悉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针对螺罐山某公司提出的四川省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检测过程中提取样品不合法,没有预留样品进行复验,检验方式不合法的问题。从前述询问笔录中可知,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螺罐山某公司送达了案涉检测报告,螺罐山某公司表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不需要复检。螺罐山某公司也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说明螺罐山某公司认可检测报告的结果。且从案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显示,每次抽样均留有不同数量的备样用以复检,并不存在螺罐山某公司提及的没有预留样品进行复验的情形。故一、二审法院将案涉检测报告作为螺罐山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饮用纯净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螺罐山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螺罐山某纯净水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涛
审 判 员  杨 春
审 判 员  江建中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翁寿炳
书 记 员  罗映秋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知情权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相关文章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