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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诉权滥用”?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15 9:57:18 阅读量:3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29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某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甘肃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北京瀛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北京瀛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凉州区某某电子商务店。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经营者:赵某琴,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威市凉州区某某商行。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经营者:杨某枝,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再审申请人甘肃某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凉州区某某电子商务店(以下简称某某醇店)、武威市凉州区某某商行(以下简称某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知民终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某乙公司作为将“品牌维护”作为主业且已存续10多年之久的公司,应当熟知注册商标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维权的途径、程序,其在明知母公司江苏某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已经针对某甲公司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本案诉讼,且对法院隐瞒相关无效行政事宜,骗取法院立案的事实显而易见,其提起本案诉讼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二审判决认定其不构成滥用诉权,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具有错误。综上,某甲公司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某乙公司提交意见称,1.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某乙公司有权依据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商标提起本案诉讼,至于某甲公司使用的标识是否系注册商标,本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需要经过法院审理才能认定。2.一审法院并没有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告知某乙公司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且对于某乙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某乙公司并不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况。3.某甲公司使用的标识是否系注册商标应当由某甲公司举证,某乙公司不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况。4.根据被诉侵权标识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间,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某乙公司不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5.二审法院作出的(2023)甘知民终17号民事裁定亦存在错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请求法院依职权审查该裁定,并依法予以纠正。
某某商行、某某醇店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二审判决认定某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构成滥用诉权是否正确。
首先,针对某甲公司“花开敦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系某某公司,某乙公司虽为某某公司的子公司,并负责某某公司旗下所有产品的销售管理、品牌维护,但某甲公司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某乙公司对于“花开敦煌”商标已经被某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事实必然知晓,且某乙公司在一审时接到某甲公司答辩状后曾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亦并未采取其他相关诉讼保全措施加大某甲公司诉讼负担,故二审判决认为本案并不能必然得出某乙公司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其提起本案诉讼属于恶意诉讼的结论,具有一定依据。其次,某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系基于某甲公司使用的“花开敦煌”字样与某乙公司的“敦煌”系列商标构成近似,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花开敦煌”商标认定无效的结论,难以认定某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存在恶意。再次,某甲公司提供到金昌、兰州等地购买某乙公司白酒的购买费用、差旅费、加油费等证据,所反映的相关费用与因某乙公司起诉而造成某甲公司的损失并无直接关系,故二审判决未支持某甲公司关于某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并无不当。
此外,由于某乙公司并未对本案申请再审,关于(2023)甘知民终17号民事裁定是否正确的问题,并非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某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晏 景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戴怡婷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曹佳音
书 记 员  韩 阳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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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诉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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