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法律资讯案例 > 海域使用权纠纷能否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海域使用权纠纷能否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31 15:20:03 阅读量:5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民申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某勇,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长坤,辽宁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再审申请人宋某勇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民终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某勇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就刘某对案涉海参圈是否享有处分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错误,从而导致本案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支持。大连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发布的《关于加强海域安全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及宋某勇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在案涉协议签订前,案涉海参圈已被当地政府征收且刘某对其并不享有处分权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刘某有义务就其对案涉海域享有处分权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交的《海参圈租赁协议》复印件无法证明这一事实。(二)原审判决推定宋某勇知道案涉海域为已动迁海域,没有事实依据。(三)原审判决认定刘某不存在违约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协议系有偿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该法第五百九十七条,直接认定刘某对宋某勇承担法定违约责任。(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刘某应当赔偿宋某勇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综上,宋某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刘某提交意见称:(一)原审判决的举证责任分配正确。宋某勇主张刘某在订立合同时对案涉海域没有处分权,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宋某勇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案涉海域为已动迁海域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影响判决结果。(三)本案是基于《海参圈租赁协议》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海域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宋某勇主张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没有依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四)刘某不存在违约行为,宋某勇主张预期所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请求权基础。综上,请求驳回宋某勇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根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2020年7月,刘某与宋某勇签订《海参圈租赁协议》,约定宋某勇从刘某处承包海参圈,同时约定在国家无征地情况下,刘某保证宋某勇养殖期为7年。2020年12月,某某公司发布公告称七顶山街道已将辖区内动迁海域管护权移交给某某公司,该公告中的海域包括案涉海域。宋某勇主张《海参圈租赁协议》签订前案涉海域已被征收且刘某对其不享有处分权,原审判决基于其主张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认定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并无不当。
本案系海域使用权纠纷,宋某勇主张本案应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判决认定《海参圈租赁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并非刘某违约所致,并对宋某勇主张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宋某勇是否知晓案涉海域为已动迁海域,不影响原审判决对本案的认定。
综上,宋某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弘磊
审 判 员 张 梅
审 判 员 杨 蕾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法官助理 公 雪
书 记 员 周 易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海域使用权纠纷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相关文章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