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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席有什么法律后果(被告不出庭会败诉吗)

发布时间:2023/3/9 阅读量:193


被告缺席有什么法律后果(被告不出庭会败诉吗)

导读

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后,明知原告主张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而不去积极地举证、答辩及出庭参与诉讼,是被告对诉讼权利中的举证权、答辩权及辩论权的一种放弃,被告处分上述权利时也放弃了行使上述权利可能为其带来的利益。因此,在判决时可直接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决。


典型案例解析

2014年12月26日,郭某通过ATM转账97000元至王某的银行账户。王某分别于2015年2月26日和2015年3月26日各转账3000元至郭某的银行账户。郭某主张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王某至今未偿还郭某借款本金及从2015年3月起至今的利息,故郭某具状诉至一审法院。郭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王某偿还郭某借款97000元及利息。王某缺席庭审,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漳州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王某是否有向郭某借款97000元。郭某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可以证明郭某于2014年12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支付97000元的事实,郭某主张该款项系其向王某支付借款,王某对郭某的主张并未提出抗辩,也未提供证据以推翻郭某的主张,且郭某的主张与王某分别于2015年2月26日和2015年3月26日各转账归还郭某3000元的事实可以相印证,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规定,王某未提出抗辩也未能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应认定王某向郭某借款97000元的事实可以成立。郭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改判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某偿还91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被告缺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对于这种缺席审理时证据的审核认定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对证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就可以了,也就是说只要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形式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就可直接全部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以该证据为基础作出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要采取实质审查的方式,即不仅要对证据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还要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强弱进行判断,综合各种诉讼材料加以考虑进而作出判决。

审判实践中被告缺席的情况主要有以下:

1.知道自己肯定会败诉,因此不愿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

2.故意拖延诉讼;

司法实务中,这两种情形是难以区别的。

3.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被告并不知道有人对其提起诉讼或者法院传票的内容不为被告所知晓。

4.被告下落不明,按公告方式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应诉,导致缺席审理。审判实践中以此种情形居多。

对于第1、2种情况,只要原告能够举出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形式上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那么,该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就极大,可认为其举证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法官就可依原告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此时,法官实际上可以适当降低对证据的要求,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仍然达到了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对于第3、4种情形,法律推定被告已收到诉讼文书,并且无正当理不出席庭审。但是推定就是推定,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法律一般允许对推定的事实如有足够证据时,就可以推翻该推定。司法实务中,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时,被告一般并未收到诉讼文书,只是基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提高诉讼效率,推定被告已收到诉讼文书。此时,就不能降低对原告提出证据的要求,如果那样,显然对被告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因此,在缺席判决时,法官应根据被告缺席的不同情形,适当灵活掌握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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