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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法院 张金玉法官谈刑事庭审质证

发布时间:2023/2/18 阅读量:215


编者按:庭审是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一项诉讼活动,也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如何规范、有序、高效开庭,上海一中院一直在探索。


第13期


张金玉  上海一中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


质证作为庭审中的重要活动,高质量的质证意见有利于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方面的作用。要提升质证效果,需要控辩审三方的共同努力。


庭前准备


1.辩方在庭审前需要为质证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1


仔细阅卷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或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宜尽快联系法院并申请阅卷、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


在阅卷方面,辩护人通常采取拍照、复印等方式复制卷宗,容易忽视鉴定报告所附光盘,对此应予关注,尤其是针对手机存储信息出具的鉴定报告。光盘中所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常是证明案发起因的重要证据,若庭前没有仔细阅看,难以在庭审时充分发表质证意见。


在会见当事人方面,辩护人不仅要就在案证据询问被告人意见,以便确定辩护思路,询问有无非法证据排除情形,以便及时准备材料,还要询问被告人是否需要提交证据等,因此会见当事人工作很重要,需要高度重视,必要时还需多次会见。


例如,被告人提供线索要求辩护人收集罪轻、无罪证据的情况下,需要再次会见被告人告知证据收集情况。


实践中有个别辩护人提出希望法庭在庭审前安排十分钟左右供其会见被告人,亦存在被告人当庭称有证据要提交且证据在辩护人处,而辩护人却称没有证据并当庭向被告人解释相关证据没有收集到的情况,以上情形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被告人对于辩护人的信任程度,也不利于质证工作有效开展。


2


准备程序性事项申请。对于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以及提交证据的,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规定,要在开庭五天前提交相应材料。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要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理由;提交证据的,要注意提交的证据是否已在卷宗中,是否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等。


例如,梳理卷宗内的转账记录等形成的表格不是证据;此外,二审案件中还要注意只能提交原审没有举证质证过的新证据,对于原审已经质证的证据,不能因原审法院没有采纳或者以原审庭审质证不充分为由而作为新证据提交。


2.控方除了全案证据审查、拟定举证提纲以外,为确保庭审质证效果,还需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对于需要当庭播放视听资料的,宜事先联系承办法官,庭前调试播放设备,对于以在线方式开庭并需要使用在线举证系统出示证据的,更需要提前调试设备。


二是对于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要做好审查工作,以确保在庭审中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程序性申请事项,例如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要注意收集提讯登记、体检记录、核查材料、相关讯问录音录像等材料,必要时还可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3.法官在庭审前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


1


初步审核卷宗,熟悉证据情况。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以外,还需关注涉案财物相关证据材料,如查封、扣押、冻结情况,涉案财物权属情况等。庭前尽量梳理全案证据,制作证据目录,既便于在庭审过程中根据公诉人举证情况逐一核对,又利于全面把控庭审举证质证情况,进行有效组织引导。


2


处理申请事项并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对于辩护人所提程序事项类申请要及时回应,必要时可以应申请或自行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除了处理程序性事项以外,还可以进行证据开示,询问控辩双方对于证据材料的意见,在组织证据开示过程中,需要把握控辩双方发表意见的尺度,避免将对证据的听取意见变为对证据的实体审查。


法庭调查阶段


1.控方举证:合理分组,详略得当。


举证是质证的前提,举证方式与质证效果密切相关,鉴于控方承担主要举证任务,故重点讨论公诉人举证情况。


从举证顺序来看,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类是根据证据种类分组并依次举证;第二类是根据证明事实分组并依次举证。鉴于举证目的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故根据证明事实分组并依次举证更有利于彰显证据与事实的关联性,展现证据链条构造


从举证方式来看,对于争议不大的证据可以采用一组一质的方式,简要说明待证明事实并概括宣读证据内容,但对于该组证据的证据名称仍需逐一准确宣读,不能笼统表述,否则可能会存在相关证据有无质证的争议;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则一般应当采取一证一质方式,详细说明证据名称、内容以及要证明的事实


2.辩方质证:重点突出,有理有据。


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控辩双方的调取证据能力差异决定了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以质证为主、以举证为辅,辩护人有效开展质证工作有助于实现庭审实质化。从司法实践来看,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宜关注三点:


1


对于单一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要突出重点。刑诉法解释对于八类证据均明确规定了审查要点,辩护人围绕审查要点发表质证意见更易获得法官的重视和采纳。


2


避免围绕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问题展开论述。法庭调查阶段主要是就每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而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则是在明确在案证据均具备证据三性后,如何把握证明标准的问题,在法庭辩论阶段就此展开论述更为合适。


3


对证据提出质疑或否定意见要提出有效依据。辩护人不宜仅根据主观判断来否定专业性较强的鉴定意见


例如,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法定资质、鉴定意见书形式完备的情况下,辩护人不宜以自己认为被告人表现不正常为理由否定鉴定意见或者要求重新鉴定。


3.法官:随机应变,有效组织。


法庭有效组织、引导质证活动可以提升质证效果。法官在庭审组织质证过程中可以注重三个方面:


1


视情要求控方对于辩方所提质证意见进行答辩。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有的公诉人会立即答辩,有的公诉人会在法庭辩论中的发表公诉词阶段一并回应,对此法官应当有所作为并作出引导。如果质证意见确实影响证据三性认定,可以先要求公诉人对于相关质证意见进行回应,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必要时可以组织多轮质证。


2


视情主动发问以有效发挥庭审查明事实的功能。从目前刑事庭审程序来看,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在先,举证在后,在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或其他证据相矛盾时,公诉人通常会说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案证据相矛盾,但是在后续举证阶段,因公诉人通常不再讯问被告人,故有些矛盾点无法直观呈现,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主动发问以凸显被告人供述与在案证据的矛盾之处并要求被告人做出解释。


例如,被告人否认作案并辩称没有到过案发现场,在公诉人播放相关监控视频后,法官可以就此讯问被告人。


又如,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不一致,可在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庭前供述后,法官可以就哪份供述是事实、为何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不一致等问题讯问被告人。


3


视情合理处置证据突袭情况。虽然刑诉法解释规定辩护人应当在开庭前五天提交证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仍有辩护人当庭提交证据的情况出现,对此如果一概宣布休庭择期另行开庭会严重影响审判效率,法官可以先了解未能庭前提交的原因,并在辩护人阐明证据来源、证据内容和证明事项后,进行简要概括并询问公诉人或检察员能否答辩。


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阶段,与证据相关的问题主要是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起诉指控事实,在被告人否认犯罪、缺乏直接证据的案件中,控辩双方较易就该问题展开辩论。从狭义层面来看,该问题并不属质证范畴,而是关乎证明标准,但是从广义层面来看,对证明标准发表意见,实际是对全案证据的质证,故一并讨论。


1.辩方:注重综合判断认定。


辩方在法庭辩论阶段围绕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发表辩论意见时,需要注意两点:


1


注重综合判断,不宜割裂看待每项证据。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案件中,每个间接证据无法单独证明案件事实,认定事实的思路是判断间接证据之间证明方向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辩护人在这类案件中发表辩护意见时,宜把辩护重点放在公诉人构建的证据锁链是否存在薄弱点、各间接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等问题上,如果仅是逐一强调每个间接证据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以不具有关联性要求排除该证据,则公诉人不仅无法进行较强针对性的当庭答辩,法官也只能在裁判文书中以构建证据锁链的方式进行笼统回应。


2


注意表述简洁,不宜过多重复已发表意见。在有的案件中,辩护人为了强调对于某项证据的质证意见,不仅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详细阐述,还在法庭辩论阶段再次强调,由于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的侧重点不同,在辩论阶段仍重复在调查阶段已经发表过的意见,可能会导致无法充分发表其他辩论意见。


2.控方:充分论证证明过程。


在依靠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的案件中,公诉人在发表公诉词时宜将构成要件事实分为几个细节事实,详细阐释证明链条的构建过程,如果仅是罗列证据名称并笼统发表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则会显得说服力不足。


3.法官:准确归纳争议焦点。


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在控辩双方对于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问题展开辩论时,法官归纳争议焦点亦细不宜粗,可以细化到构成要件事实的细节事实,以使控辩双方在第二轮辩论中的发言更具体、更具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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