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解了
对方公司要还我274万
还是一次性付清哦
但是对方却说我过了申请执行时限?
那是个什么东西?
我还能拿到我的钱吗?
案情简介
执行过程中,中嘉公司的股东李某提出异议,认为沈某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应予驳回。
执行法院认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中嘉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是2017年6月20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应当从2017年6月20日计算至2019年6月19日止。但沈某于2019年11月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异议人主张成立,遂裁定终止本案执行。
沈某不服,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未获支持。沈某仍不服,向省法院申诉,认为其在两年内虽然未申请法院执行、但曾向中嘉公司主张过权利,因此并未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况且,李某作为股东无权提起执行异议。
法官说法
其制度原理与诉讼时效有一定类似之处,都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稳定交易秩序。本案涉及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两个问题:
第一,如何判断是否超过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后两年内向被执行人提出履行要求即构成时效中断,并非一定要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谁有权提出申请执行时效异议?
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当事人未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规则进行裁判,这一点与诉讼时效规则也是类似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3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本案中,李某作为被执行人中嘉公司的股东,在一定情形下有可能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利害关系人范畴,但是,他不是提起执行时效异议的适格主体。执行法院和复议法院的认识存在错误,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