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法院的一份立案通知在网络热传。该《立案告知》告知来进行民间借贷立案的当事人,“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引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立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的当事人,自2017年10月21日以后在本院立案之日时(两年内)超过十件的当事人,经审理查明如是非法放贷行为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并且本院立案系统将定时统计标的金额及放贷对象的累计人数,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虽然该法院的做法值得商榷,但这也反映出当前的一个大趋势:严查职业放贷人,严打黑恶势力!
更有浙江一职业放贷人主动撤销了18个案件,放弃了近60万的债权。
在该职业放贷人撤诉前,法官这样告诫当事人:““现在高院、高检发布了全新的规定,你们这种行为有违法犯罪的嫌疑,在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今后可能会成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我建议你放弃自己的案子,以后还是老实的走正路。”
那么法官是不是在吓唬当事人呢?还真不是,根据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近一两年来,自高院到各地方法院都加大了对职业放贷的打击力度。
2018年8月6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实施意见》(日中法办【2018】17号),规定在全市法院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达成共识,形成《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8】192号),确定“职业放贷人”认定条件。
2019年5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旨在依法惩治“套路贷”和非法放贷违法犯罪活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2019年7月5日,湖南高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
职业放贷人指的是从事高息放贷,即民间俗称的“放高利贷”的个人,或是资金实力强但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个人。
如果债权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出借资金目的是为了赚取高利息,该出借人的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职业放贷人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所以,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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