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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在身边 |“斑马线”检验你我的法律素养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3/23 11:04:41 阅读量:59


法律服务在身边 |“斑马线”检验你我的法律素养

2019年4月12日,宁夏新闻广播FM106.1《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在身边》第101期节目,又如期和大家见面了,本期节目特别邀请到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王劲翮律师做客节目。

本期话题:”斑马线“检验你我的法律素养。

【主持人】:收音机前的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王律师您好!众所周知,随着大家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的数量也迎来了大幅度的增长。前段时间银川市也举办了多次车展,可见大家的购车热情非常的高。机动车便利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提高了社会效率。但水涨船高,伴随而产生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交通事故案件数量的增多。

【王律师】:主持人好,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说到交通事故的数量,各位还在路上的听众朋友们也有目共睹,我们几乎每天都能看到大大小小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这样的一组数字,以某县级法院为例,其全年共受理案件5000多起,但其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就有700起之多。从去年全国各地纷纷开始严格对机动车不在斑马线处礼让行人的行为进行处罚后,时常有因为等待行人横穿马路,而引起的车辆追尾事故发生。

【主持人】:机动车经过斑马线前要礼让行人,这不仅是一项社会公德,更是一项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但礼让行人这一规则从哪里来?不礼让行人除了会受到交通管理部门扣分、罚款处罚之外,还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和风险?今天我们就有请王律师给我们聊一聊这方面的内容,如果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咨询,也欢迎大家通过参与节目跟王律师进行交流,王律师也会就您的问题做详细的分析和建议。

【王律师】:好的。有时候搭乘出租车出行时,我也会听到一些司机朋友说,有些行人在横穿马路时不注意观察左右车流,前后徘徊,使得车辆不敢通过、从而影响交通效率等问题,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礼让行人呢?这其实不仅仅是一个道德义务,更是一项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就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主持人】:这么说来,机动车礼让行人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规则,那我们不遵守礼让行人的法律规定,除了会被交管部门罚款、扣分,还会有什么后果呢?

【王律师】:这个问题相信许多司机朋友们都很关注。在此之前,我们要搞清楚一个概念,即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指交管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它既不是我们熟知的民事责任,也不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是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参与交通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主持人】:那这么说来,如果司机驾驶着机动车未在规定区域礼让行人,并且未与行人发生碰撞,但行人由于受到惊吓跌倒受伤,机动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吗?

【王律师】:没错。由于机动车礼让行人是一项法律规定,所以,机动车驾驶人由于违反了该法律规定,导致行人摔倒受伤,驾驶人这时候是有过错行为的,就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主持人】:所以关于是否需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并不是看实际是否和行人发生碰撞,而是我们不礼让行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王律师】:是的。马上通过一些详细的案例跟大家分析法律知识点。【案例一】张某、郝某和周某三人驾驶的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陈某驾驶一辆轻型箱式货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四车同向行驶至右转弯路段时,三辆电动车准备直行,货车准备右转。此时,正值下班时段且正下着小雨,陈某驾驶货车鸣笛右转后,张某、郝某和周某三人驾驶的电动车相继摔倒受伤并送医。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陈某在右转时不礼让非机动车,速度较快且距离过近,客观上给驾驶电动车的三人造成了危险,引起心理恐慌,导致避险措施不力,是造成三辆电动车倒地并相撞的主要原因。另外,张某、郝某和周某三人驾驶电动车上路,未佩戴安全头盔,在雨天路滑,交通路况复杂的情况下,未提高注意义务,最终在陈某驾驶的车辆鸣笛超过后,三辆电车相撞,造成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故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驾驶货车的陈某和驾驶电动车的三人各承担本次事故50%的责任”。

【主持人】:也就是说我们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事故当事人过错的认定,就是我们常说的交通事故责任。那么进一步来讲,是不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无责,机动车驾驶人和车主就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呢?

【王律师】:发生交通事故,但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被认定无责,也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上是一种证据,其中涉及对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过错作出的判断。而民事赔偿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确定它的方式有三,即可以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或诉讼的方式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有时可以不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作为依据,因为后者只是一个证据。

【主持人】:那么王律师,双方当事人如果对簿公堂时对某个证据有争议,法院是否会在调查后,依照职权对这个证据进行取舍?

【王律师】:是的,下面我们举两个小案例来说明。第一种情况是,虽然当事人被《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无责任,但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无责的当事人也因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好意同乘中,也就是车主开车免费载朋友出行,结果半路出了单方交通事故,朋友因此受伤,交通事故人责任认定中,虽然车主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如果朋友有不系安全带等行为,对伤势加重的后果承担过错,在民事赔偿中就应减轻车主的赔偿责任。这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主持人】:这其实也是符合社会公理的,简而言之,就是谁的错误谁承担。

【王律师】:是的,我们可以这么理解。第二种情况就比较特殊了。如果两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都无责任,交通事故属于意外,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46条,各方均无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为发生了损害,总要有人承担嘛。所以,基于公平的原则,当事人需分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有一客车早上出车前,经安全检验员检验,车辆各部位均正常,准予出车。潘某驾驶该车途经一下坡地段,车辆传动轴突然脱落,并致制动失灵,失控后翻下数十米崖下,导致车辆严重损坏,乘客死三人,伤八人。经调查,传动轴脱落是一种偶见的事故,而致制动失效更为罕见。如果要求驾驶员潘某对此有预见能力显然太过苛刻。该案件最终被认定为意外事件,驾驶员潘某可以免责,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拥有客车的运输公司在保险范围之外对受害者进行了补偿。

【主持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只是对交通事故本身过错分配的一种认定,并不一定代表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赔偿比例。还有一些情况,如:由于老年人行动迟缓,可能更容易躲避不及。如果没有礼让行人造成了事故,恰好对方是一名有先天性疾病或者年迈的人,他自身的原因导致伤情加重了,是否能少负责任呢?

【王律师】:说到这个疑问,最高院有一个指导性案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2012年2月10日,王某驾车与行人荣某某在人行横道发生刮擦致其受伤,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鉴定意见结论中载明:“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所以车辆的保险公司认为残疾赔偿金应当乘以损伤参与度系数0.75。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之规定,虽然荣某某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遂依法判决由驾驶人王某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荣某某年事已高,但其年老骨质疏松仅是与事故造成的后果存在客观上联系,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情形。

【主持人】:是的,有时候很多老年人的观察能力不如年轻人,在现实生活中很可能并不能预见许多危险的存在。所以在此提醒我们的司机朋友们也要适当体谅老年群体,减速慢行,避免事故的发生。特殊体质形成的损伤如果予以在赔偿中扣减的话,无形中也是对特殊体质人群的出行限制,可能并不公平。

【王律师】:听到这里,想必许多司机朋友们要问了,为什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要重于行人、非机动车辆呢?这样立法的目的又是什么?对这个问题,主持人您认为法律为何这么规定呢?

【主持人】:我认为,在行人和机动车之间,行人的血肉之躯明显是处于劣势的,所以,法律才会有这样的规定。这也主要是为了提醒我们广大的机动车驾驶者,一定要小心出行。但同时,也绝对不能因为法律有这种保护,行人就可以有恃无恐地违反相关的交通法律规定。

【王律师】:是的,首先,驾驶机动车本身就是一种高度危险的作业,当驾驶者驾车上路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对行人安全的一种威胁,其次呢,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信号灯的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实际上是一种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的内在要求。

但其实作为行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也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主持人】: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依靠的是我们共同的努力,行人如果违反道路交通相关法规、规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话,也应该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王律师】:是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是行人因闯红灯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付出的不仅仅是金钱,还有健康,甚至是生命。

【主持人】:总之,行人与机动车辆都要遵守交通秩序,相互体谅。机动车礼让行人,让出的是一份安全,让出一份秩序。行人则要尽量快速通过机动车道,如果不通过,也向司机朋友们挥手示意一下,让出的一份文明。在此,我们衷心地祝福各位出行之路能平平安安。

【王律师】:马上临近五一小长假了,希望大家都能文明出行,平安出行。谢谢大家!

 

律师简介:


王劲翮律师,西南交通大学学士,现任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秘书长,执行与破产清算法律事务部委员。业务专长: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业务,侵权纠纷、买卖合同等民、商事案件。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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