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法律法条案例 >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1995)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1995)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3/14 11:23:58 阅读量:68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1995)

(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第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的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仲裁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证书: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自作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印制。

第九条 仲裁法施行前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仲裁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并依照本办法申请设立登记;未重新组建的,自仲裁法施行之日起届满1年时终止。

仲裁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仲裁法施行之日起终止。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