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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N”模式供应链资产证券化法律实务解析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2/10 11:56:12 阅读量:145


“N+N+N”模式供应链资产证券化法律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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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单一核心企业为重要债务人开展的“1+N”模式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迅速,其中“1”是指作为基础资产单一重要债务人的核心企业,“N”为处于该核心企业供应链上游的众多供应商。该等模式的意义在于针对核心企业供应链上游众多中小供应商信用状况不一的特点,统一引入作为强信用主体的核心企业为其合作供应商的供应链融资提供信用支持,使得其众多合作供应商可通过供应链资产证券化获得较低成本的应收账款融资。

 

本文所探讨的“N+N+N”模式供应链资产证券化则是在之前“1+N”模式供应链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对于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进一步探索与创新。该等模式项下产品可同时包含N家核心债务人、N家供应商、N家原始权益人、N种基础资产类型、N种增信方式等,将各中小供应商对不同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打包进行证券化发行,以期强化底层基础资产信用,摆脱仅依赖单一核心企业信用状况的情况,亦可帮助信用水平不一的核心企业为其合作供应商从资本市场获得低成本融资。

 

本文在梳理目前市场已发行“N+N+N”模式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上,结合我们承办类似项目的经验,就“N+N+N”模式供应链资产证券化的业务特点进行总结,并就“N+N+N”模式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业务项下不同类型基础资产的法律实务要点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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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N+N+N”模式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业务已发行产品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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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N+N+N”模式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业务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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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础资产类型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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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供应商是否承担基础资产对应的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基础资产可区分为有追索权资产及无追索权资产。其中,有追索权资产是指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在基础交易债务人出现信用风险未能清偿应收账款债权时,保理商有权要求基础交易债权人返还保理融资款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的基础资产;而就无追索权资产而言,则是由保理商承担基础交易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无权要求供应商返还已收到的保理融资款或清偿应收账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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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是否以商业汇票作为应收账款结算方式,基础资产可区分为票据结算资产及非票据结算资产。其中,票据结算资产是指以商业汇票作为应收账款债权的结算方式,并已由基础交易债权人取得并持有相关商业汇票的应收账款债权资产。前述商业汇票可由初始债务人向基础交易债权人签发并承兑,或由初始债务人向基础交易债权人签发目标票据,由第三方主体承兑;亦可由初始债务人向基础交易债权人背书转让其所持有的商业汇票。非票据结算资产则是指基础交易债权人并未选择以票据作为应收账款债权结算方式的应收账款债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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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是否以电子凭证为表征,基础资产可区分为电子化资产及非电子化资产。其中,电子化资产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以电子凭证为表征的资产。非电子化资产是指应收账款债权非以电子凭证为表征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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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产组合模式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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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始权益人不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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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增信方式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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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N+N+N”模式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同类型基础资产的实务操作要点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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