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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法言|单位如何取证高管竞业违约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1/13 12:01:40 阅读量:215


隆安法言|单位如何取证高管竞业违约

作者:刘小根 葛景霞

引言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并规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是法律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而作出的规定,实务中亦有大量用人单位据此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然协议签署后,却因违约方的“反侦察”行为,面临着难维权的现实困境。用人单位往往难以核实员工离职后的真正去向,即便千方百计了解到劳动者真实的用工单位后,取证又陷入盲区,使得竞业限制约定仅仅成为企业的枷锁,不能实现限制目的。为解决用人单位取证难问题,我们参考了近些年的部分案例,结合自己的经验,对竞业限制如何取证给出建议。

 

一、高管直接设立竞品公司

高管直接设立竞品公司的表现形式比较简单,主要就是高管以自己名义注册公司,担任股东和高管。对于该类违约行为,在取证时相对简单。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01民初4064号《民事判决书》,通过新公司企业登记档案确认员工为该公司股东,结合原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确认该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公司登记经营范围有重合,最终认定“在合同期内于2019年5月6日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XXX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公司存在重合,属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最终判决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0民初7616号《民事判决书》亦是如此,通过对比原用人单位与新设公司营业执照确认经营范围存在一致,再行确认员工为新设公司股东即认为“被告作为股东申请设立与原告公司经营范围部分相同的案外公司,显然是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违反,应向原告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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