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近日,保监会披露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距该文件上一次征求意见已经过去了近8个月,前后两版《征求意见稿》表现出明显不同。一方面,严监管趋势明显,保监会提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表示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另一方面,保险业门槛再度提高,控制类股东限制条件增加,战略类股东净资产要求也有明显增长。此举使保险业在堵漏洞、补短板上更近一步。
自2015年起,一些“资本大鳄”将保险公司用作融资平台,在资本市场频繁举牌,形成了不良示范。为了堵漏洞,补短板,保监会开始酝酿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去年12月,保监会发布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近期,保监会再次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次监管部门态度更为“严苛”,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制定的法规呼之欲出。并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和穿透式监管,股权监管贯穿于投资设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等环节。分类监管矛头指向股东,穿透式监管则直指公司资金来源。
结合当下的宏观金融环境,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表示,目前来看,保险业的基调还是“防风险”,这与刚刚结束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所强调的金融业风险控制保持高度一致。
弥补一股独大短板
注重金融架构平衡
面对保险业不均衡发展造成的各种风险点,监管部门将整改矛头直指公司治理,认为问题根源在于个别公司一股独大,使得股东之间缺少有效制衡,大股东完全掌握了保险公司运作,最终导致各种激进行为的发生。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控制类股东限制条件有所增加,战略类股东净资产要求也有明显增长。
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由此前的三类增为四类,进一步细化了财务类股东的股权比例。财务Ⅰ类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5%的股东;财务Ⅱ类股东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但不足15%的股东;战略类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但不足30%的股东;控制类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权30%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由于投资保险行业是一个比较热门的领域,进入的资金结构也比较复杂,相对的细分会提升监管的效率和穿透式管理的效果。”一位保险公司高管表示。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股东财务资质提出要求:比如战略类股东的净资产要求由去年年末征求意见稿中的2亿元提升至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的10亿元。控制类股东方面,保监会则明令指出存在经营计划不具有可行性、股权关系复杂等10类情况的投资人被列于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名单之外。
在郝演苏看来,这意味着鼓励有实力的大资本进入保险业。保险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增资、扩股,而小资本资金实力不足,一旦无法参与增资,就会导致股份向大股东集中,出现绝对控制人。但在金融架构中,并不希望出现一股独大局面,而是希望相对平衡,以保证金融架构的稳定发展。
险企设立门槛提高
强调实质重于形式
修改之后的《征求意讲稿》强调实质重于形式,而这种“实”则主要体现在资本更实。
记者注意到,保监会此次披露的《征求意见稿》对投资保险公司资金的来源做出了明确要求,要求保险公司投资人不得通过4类资金取得保险公司股权,其中包括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的不正当关联关系获取的资金。同时提出严禁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表示,保险公司投资存在的虚假资本金、循环出资等现象一直受到关注,但这些资金并非真金白银,保监会此举意在“让资本更实一点”。
朱俊生进一步表示,目前从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中可以发现,部分保险公司投资人存在通过注册另一个公司间接持股保险公司的现象。而从目前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来看,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保险公司投资人或将难以再通过层层嵌套去隐藏实际控制人。因此接下来的股权管理会穿透至实际控制人。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列出了投资人不能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七种情况,这显然有助于进入保险业投资的资金有更明确和更纯粹的目的。此外,在有关不得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负面清单也从此前的四项规定增至十项。控制类股东的核心主业是否突出、关联企业是不是多,股权关系是不是复杂等因素都被提及,而这通常是人们考察所谓“资本大鳄”的一些标准,监管通过完善规定严防资本大鳄的倾向在此显露无疑。
牌照争夺有望降温
最终目的回归保障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股东、投资人以及资金来源做出的高度限制,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永,在其发布的《2016-2017保险业风险管理白皮书》中预计,未来各路资本竞相争夺保险牌照、争设保险公司的热潮或将降温。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诞生于2010年,在经历了行业的快速发展之后,已有诸多不适之处,因此,从2014年开始,监管层就决定对其进行修订,2016年12月发布首版公开征求意见稿,2017年7月,又在官网进行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安永指出,首版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股权的性质、转让、投资、比例等均进行了限制,如将单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至1/3。目前,《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出台。安永预期,未来保监会可能推出关于监管标准的新规,或涉及投资标的及投资比例问题,从制度上进行更为高标准的要求和限制。
据记者统计,2016年以来,保监会明确不予许可筹建的保险公司有8家,由于经营发展规划没有形成系统可行的商业模式而被保监会拒之门外的不在少数。进入2017年以来,保监会在保险牌照的审批监管方面更趋严格。截至5月16日,保监会共批复6家保险牌照,且均为今年前两月所批。
某参与险企筹建人士表示,保险牌照的稀缺性决定了资本对它的追逐性和盲目性,更有甚者将保险公司当作“现金奶牛”而欲涉足其中。目前排队等待批筹的保险公司数量达200多家,其中“打酱油”的也不在少数。
“商业模式不清晰和股东资金实力不足将会是发起者难获批筹的两大硬伤。”安永强调,受股权政策变动影响,保险公司的股权将更加趋向分散化,外来入股或对外转让均将被严格限制。以投资为目的的保险公司将逐步被迫转型或退出,以回归传统保险业,实现“保险姓保”目的。
责任编辑:虫儿飞hsj
来源:2017年7月26日 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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