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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不是法律盲区?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2/4 11:55:16 阅读量:98


直播带货不是法律盲区​

 

直播带货不是法律盲区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作者:叶泉 

 

据报道,中国消费者协会通过互联网舆情监测系统,对111日至15日期间“双11”相关消费维权情况进行了网络大数据舆情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报告显示,直播带货销售方式“野蛮生长”与平台责任意识相对薄弱是引发今年“双11”网络消费维权舆情的主要矛盾之一。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网络销售方式,备受网民欢迎,特别是今年“双11”期间直播带货表现十分强劲,成为多家电商平台的标配。但与此同时,各种负面信息也接踵而至,前有李佳琦两次直播带货“翻车”,后有中消协“双11”大数据报告指责其“野蛮生长”。而比网民的差评更值得重视的是,直播带货的各种不规范,必须直面法律的考量。

 

中消协大数据报告指出,直播带货销售方式有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是网红直播带货不同程度存在夸大不实宣传,甚至销售“三无”产品、变质产品;二是平台对维护网络促销秩序缺乏应有的担当,对售卖商品缺乏严格准入审核、统一管理。而事实上,直播带货的法律责任也正体现在这两方面。

 

对网红来讲,利用直播带货推销商品,属于广告法中的产品代言人。广告法要求产品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服务,即如果代言人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同时,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网红直播带货固然是一种生财之道,但如果网红对代言产品不了解,或者虚假宣传,违法销售“三无”产品等,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对平台来讲,如果直播带货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在法律上平台也难以推卸责任。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带货虽然有别于传统的广告销售方式,但并不是法律盲区,也没有超越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范围。面对当前我国网络直播带货存在的各种乱象,职能部门的治理完全有法可依。

 

互联网为创新创业带来了无限可能,虽然每一种新兴业态在其发展初期都难免会有一个“野蛮生长”的阶段,但依法治网、依法规范各种网络新业态绝不是一句空话。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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