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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需报最高法核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1/18 16:13:04 阅读量:43


不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需报最高法核定

     法制网12月29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天发布。两个司法解释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两个司法解释明确,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执行或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报核司法解释规定,各中级法院或专门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高级法院报核;高级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法报核。待最高法审核后,依审核意见作出裁定。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高级法院报核;待高级法院审核后,依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审理司法解释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管辖。外国仲裁裁决与我国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为基层法院的,由上一级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是高级法院或最高法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法院审查。    

     审理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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