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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批量维权中重复起诉的识别[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1/14 9:48:24 阅读量:160


  摘要:在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中,权利人面对生产者唯一、销售者众多的侵权情形时,通常在不同案件中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了禁止重复起诉制度,以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作为比较对象来判断后诉与前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因为生产者制造行为的持续性和同一性,以及诉的可拆分性,所以权利人在后诉中针对生产者制造行为的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关键词:知识产权 批量诉讼 重复起诉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相比于传统的人身或财产侵权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具有侵权主体不特定、侵权行为分散的特点。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生产者制造侵权产品,然后销售给不同的销售者售卖,质言之,生产者唯一,销售者众多。有的研究称其为“发散性侵权”。[1]司法实践中,权利人通常会针对不同的侵权主体提起批量诉讼。

  这种批量式维权存在重复起诉的风险。举例而言,同一型号侵权产品由生产者制造,然后分别销售给销售者A、销售者B和销售者C等进行售卖。权利人在批量维权时,既可以依法单独起诉生产者或销售者,也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那么,在后一种情形下,权利人在不同的案件中均将生产者列为被告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二、什么是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从语义上理解是指再一次起诉或反复起诉。重复起诉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浪费了司法资源,[2]是我国法律制度所规制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了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明确了禁止重复起诉的内涵、成立标准和法律后果。

  (一)禁止重复起诉的渊源和效力

  禁止重复起诉,有时也称“一事不再理”,两者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当事人的角度说是禁止重复起诉,从法院的角度说是一事不再理。[3]一事不再理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的“诉权消耗论”(actio consumitur)和“认诉”制度(litis contestatio)。根据诉权消耗论,“一个案件的审理是基于诉权而启动诉讼程序的,一旦已经启动,则该诉权就已经被消耗掉,因此,再度进行诉讼就不再有诉权根据。”而认诉制度指的是,“如果一个案件再度诉讼就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的认诉合意。”[4]

  一般认为,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法律渊源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该条款反映了既判力的约束力,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概言之,禁止重复起诉的包含两重效力:(1)诉讼系属效力,即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再次起诉;(2)既判力的消极效果,即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不得再次起诉。

  (二)重复起诉的成立标准

  禁止重复起诉作为一种法律规制,无论是在学术上还是实务中早已成为共识。但重复起诉的成立标准究竟为何,意见不一。虽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填补了关于这项制度的法律空白,但对其如何解释,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1、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如下:

  (一)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是否相同;

  (二)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

  (三)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

  实际上就是将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诉讼请求这三个元素分别进行比对。其中,当事人和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从形式上即可对照判断,而诉讼标的则需要从实质上进行分析,无法仅从字面上判断。因此,我们首先要厘清什么是诉讼标的。

  2、诉讼标的的识别

  诉讼标的这一概念源自德国,可以简单解释为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5]但在诉讼标的的识别方面,理论上存在两种主要的学说,分别是“实体法说”和“诉讼法说”。实体法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出的具体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6]即,对诉讼标的的识别主要根据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有多少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有多少个诉讼标的,而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以实体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因此,诉讼标的是由实体法律关系来决定的。而诉讼法说的识别标准脱离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该学说认为,如果诉的事实理由和诉的声明只有一个,则不管在实体法上存在多少个请求权,其诉讼标的只有一个。[7]诉讼法说旨在解决实体请求权竞合的问题。[8]

  我国司法实践采取哪种学说呢?

  《民事诉讼法解释》公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在黄金假日旅行社诉携程公司等虚假宣传纠纷案(以下简称携程案)中指出了重复起诉的成立标准,“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关键要看是否是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9]概括起来为“四个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同一和诉讼请求同一。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中采取的是实体法说的识别标准。换言之,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关键在于法律关系和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否相同。

  在《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最高人民法院采取的仍是实体法说。[10]申言之,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解释》公布之前,还是其公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诉讼标的的识别,一直坚持实体法说。

  由此可见,虽然在理论上对于诉讼标的的识别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一直采用的判断标准是实体法说。因此,有的学者提出,“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需要法院行使审判权加以判断和解决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11]该定义既道出了诉讼标的的实质,又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3、重复起诉中“诉”的边界

  重复起诉中的“诉”和一事不再理中的“事”怎么界定,其边界为何,决定了前诉与后诉之间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比对范围和基础。《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关于此的规定是“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可见,重复起诉中的“诉”是指诉讼的事项,但此种表述仍然没有明确构成重复起诉的“诉”的边界,既可以理解为案件的全部,也可以理解为案件的部分。

  本文认为,重复起诉中的“诉”并非特指整个案件,具有可拆分性。一个诉讼案件中,可能存在数个原告或者数个被告。而且原告与被告之间可能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进而根据实体法说,该案件中包含多个诉讼标的。同时,诉讼请求是建立在诉讼标的之上的,诉讼请求也可能存在多个。此外,即使原告在诉讼中只列一项“诉讼请求”,但该项诉讼请求可能包含多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实质上为多个诉讼请求。因此,一个案件并不是只有单一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中诉的可拆分性,重复起诉中的“诉”也具有可拆分性。所以,前诉与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并非特指整个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而是指将整个案件涉及的所有法律关系拆分后,基于某个具体法律关系而形成的“诉”。

  假如以整个案件作为前诉与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评价对象,那么在复合法律关系中,一方面在多个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之间进行比对,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涵盖在复合法律关系之中的某组对应诉讼事项,即使构成重复起诉,也可能因为整个案件对比结果的不相同,而不被认定为重复起诉。

  3、以单一法律关系作为比对基础

  根据实体法说,诉讼标的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而诉讼请求又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体诉讼要求。因此,诉讼标的、当事人和诉讼请求三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相互影响。其中诉讼标的是核心。特别是在有两项以上的诉讼请求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诉讼中,由于一个实体请求权构成了一个诉讼标的,因此,一个诉可能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和多个诉讼标的。而不同法律关系所承载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可能并不相同。如上文所述,在判断前后两个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先清晰地识别法律关系,所以,如果前诉与后诉案件中如果只有单一法律关系,直接进行比较即可。如果为复合法律关系,则需要拆分后再比较,以单一法律关系作为比对基础,在前诉与后诉之间比较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异同。如果在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之间,或者在复合法律关系之间进行对比,将造成比对混乱,进而可能轻易得出不构成重复起诉的结论。

  举例而言,权利人在不同案件中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无论是前诉还是后诉,权利人、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形成了复合法律关系,这种复合法律关系可以根据生产者、销售者各自的侵权事实和权利人不同的请求权拆分为一个个单一法律关系。在每一个单一法律关系内均包含对应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在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时,应该以单一法律关系为比对基础,比如权利人与生产者之间的某一法律关系或者权利人与销售者之间的某一法律关系,不能将权利人、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形成的复合法律关系作为比对基础。

  综上,本文认为,在判断前诉与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时,应该先拆分法律关系,以单一法律关系为比对基础进行比较,不可将数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混为一谈。否则会造成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比对混乱,以此当然得出不构成重复诉讼的结论,违背立法宗旨。

  三、生产者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识别

  本文的大背景是生产者所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为同一型号,如果前诉与后诉是不同的侵权产品,必然不构成重复起诉。在生产者唯一,销售者众多的侵权情形中,生产者实施了实体法上制造和销售两个不同的侵权行为。[12]前诉中,权利人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A,对生产者的诉讼请求为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后诉中,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B,同样,对生产者的诉讼请求为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基于生产者制造和销售两个不同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具有三个不同的请求权,分别为:请求生产者停止制造、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大体上,前诉与后诉均包括三层法律关系,即三个诉讼标的。因此,基于上文关于重复起诉的讨论,在识别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时,应该以单一法律关系作为比对基础,对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三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比较。比如,应该将前诉的制造行为与后诉的制造行为进行比对,而不能将前诉的制造行为与后诉生产者的所有侵权行为进行比对。如果不对整个案件所涉的法律关系进行拆分后再比对,在第一步分析当事人是否相同时,可能就会由于销售者A和销售者B的不同或者制造行为与销售行为的不同,当然地得出前诉与后诉不构成重复起诉的结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立法宗旨。

  如果进一步拆分,赔偿损失请求权还可以分为基于制造侵权行为的赔偿损失请求权和基于销售侵权行为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但无论是否进一步拆分,主要是判断前诉和后诉中,针对制造行为的起诉和针对销售行为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如果构成,赔偿损失的部分自然也相应构成重复起诉,反之,则不构成。因此只需判断制造和销售这两个侵权行为即可。

  (一)关于生产者的制造行为

  权利人在不同案件中针对生产者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所提起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分析如下:

  关于当事人,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都是权利人和生产者,因此当事人相同。

  关于诉讼标的,针对生产者的制造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因此需要分类讨论。

  有的观点认为,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不同。理由在于,前诉与后诉中的侵权产品虽然型号相同,但所涉及的侵权产品是不同的个体,所销售的对象也不同,因此前诉与后诉中生产者的制造侵权行为并不一致,侵权事实不同。权利人针对不同制造行为的诉讼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诉讼标的也随之不同。

  但本文认为,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理由在于,前诉与后诉中生产者的制造行为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首先,生产者的制造行为是一个单方的、持续性的整体行为,虽然所制造的产品都是单独的个体,但每个产品完全相同,侵权对象也完全一致,因此可视为同一侵权行为。其次,除了预定或定制产品,大部分产品都是先制造再销售,虽然销售时的对象不同,但制造时并没有对产品和制造行为进行明确地划分,不能根据后面发生的结果来约束先前的行为,所以制造行为不应被拆分开来。因此,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当然,无论是哪种观点,前提条件是制造行为指一段合理时间内的制造行为,否则可能涉及重复侵权。

  关于诉讼请求,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都是请求生产者停止制造行为,遂诉讼请求相同。

  因此,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相同,前诉与后诉中针对生产者制造行为的诉讼构成重复起诉。

  (二)关于生产者的销售行为

  生产者将制造出来的侵权产品分别销售给销售者A和销售者B。权利人在前诉和后诉中,针对生产者销售行为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分析如下:

  关于当事人,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都是权利人和生产者,因此当事人相同。

  关于诉讼标的,本文认为,虽然生产者的侵权行为都是销售侵权产品,但销售行为不同于制造或者许诺销售,销售属于双方参与的行为,前诉是向销售者A销售,而后诉是向销售者B销售,两者属于不同的侵权事实,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诉讼标的不同。

  关于诉讼请求,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都是请求生产者停止销售行为,遂诉讼请求相同。

  因此,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和诉讼请求相同,而诉讼标的不同。因此,前诉与后诉中针对生产者销售行为的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四、我国司法实践

  我们不妨通过以下几个真实案例来观察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生产者重复起诉问题的认定。

  案例一:在熊某某诉ZFX公司[1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822号案当事人为熊某某、ZFX公司和ZTD公司,本案当事人不包含ZTD公司,故两案当事人不相同。同时,822号案中熊某某是在ZTD公司处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其指控的是ZFX公司、ZTD公司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而本案中熊某某系在其他主体处取得被诉侵权产品,指控的是ZFX公司作为生产者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两案诉争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均不相同。因此,本案与822号案不构成重复起诉。”[14]

  案例二:在TZYJ公司诉TC公司、林某和JY酒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经查,本案与原审法院同时受理的(2019)粤73民初2094、2096、2097号案,原告相同,被告一、二相同,被告三(酒店或者宾馆)不同;该四个案件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均相同;该四个案件的被诉侵权产品均为被告一即TC公司制造并提供,且其外观设计相同,属于同一产品;TZYJ公司在该四个案件中针对被告TC公司、林某的诉讼请求均相同。综上所述,本案与(2019)粤73民初2094、2096、2097号案在对被告一、二即TC公司、林某的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依法只能保留一个案件,其余三个案件应裁定驳回TZYJ公司针对TC公司、林某的起诉。经本院释明,TZYJ公司明确表示保留本案,其余三个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合并到本案中一并主张,本院对此予以同意。”[15]二审法院在其余三个关联案件中裁定驳回了TZYJ公司对TC公司、林某的诉讼请求。[16]

  案例三:在OP公司诉WSB公司、SP销售处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再审法院认为,“首先,496号案与本案的原告均为OP公司,被告均涉及WSB公司,故当事人有重合之处。其次,496号案与本案的诉讼标的均包括WSB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产品上使用***字样是否对OP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否就此对OP公司进行赔偿,故诉讼标的有重合之处。再次,496号案与本案诉讼请求涉及的具体产品均为燃气灶产品,被诉产品类别相同。因此,496号案与本案均涉及对WSB公司生产、销售带有***字样的燃气灶产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审理,诉争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存在重合之处。鉴于496号案已就WSB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产品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达成了调解协议,且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该调解协议生效之前,表明双方之间涉及燃气灶产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已经解决,故二审法院认定OP公司对WSB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17]

  案例一认为前诉与后诉不构成重复起诉,而案例二和案例三认为针对生产者的诉讼构成重复起诉。案例一、案例二和案例三虽然都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比对,但却得出了不一致甚至相反的结论。本文认为原因在于,案例一和案例二、三所选取的比对基础不同。案例一没有区分不同当事人、不同侵权行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直接将整个诉讼中所涉及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进行比对,进而得出不构成重复起诉的结论。而案例二和案例三对案件中所涉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区分,仅将权利人与生产者之间相对应的法律关系进行比对,排除了其他法律关系的干扰,进而得出针对生产者的诉讼构成重复起诉的结论。

  案例四:在CG公司诉DH文具厂、胡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但鉴于已在(2015)京知民初字第2226号判决中对DH文具厂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判决DH文具厂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考虑到DH文具厂被诉侵权行为的同一性,故本案中对CG公司请求判令DH文具厂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的主张,不再支持。”DH文具厂上诉称,CG公司针对同一制造行为重复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及CG公司提起的关联诉讼虽然针对DH文具厂的同一款产品,但由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不同的销售商,因此,CG公司针对不同的销售行为分别提起诉讼不构成重复诉讼。”[18]

  在案例四中,一审法院没有对重复起诉作出明确认定,但认为DH文具厂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同一性,没有在本案中重复支持原告针对生产者在其他案件中已经解决的诉请。二审法院对DH文具厂的制造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作出回应,认为不构成重复起诉。依据是权利人起诉的侵权产品来自不同的销售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审法院的说法实际上否定了一审法院对于生产者DH文具厂侵权行为具有同一性的认定,认为前诉与后诉中生产者的制造侵权行为并不一致,将销售者的销售行为溯及至生产者的制造行为,将销售者的侵权行为延伸至权利人与生产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文认为该说理值得商榷。

  此外,案例四虽然没有作出构成重复起诉的判决,但没有支持关于生产者停止制造、销售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其最终对生产者产生的法律效果与认定构成重复起诉相当。

  案例五:在内蒙古LW羊绒公司诉刘某某、保定LW毛纺公司、赵某、王某、XM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LW羊绒公司针对保定LW毛纺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告驰名商标的行为先后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一审法院提起诉讼,针对生产商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基本相同,虽然两案的销售商不同,但对于生产商的起诉存在重复,原告应当在一个案件中解决有关保定LW毛纺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的所有争议。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从侵权行为的性质看,无论是保定LW毛纺公司实施的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属于相对独立、持续的一个行为,不应根据销售地域或者时间的不同分割为多个不同的行为,否则针对同一生产商,权利人可以拆分成无法确定数量的诉讼。其次,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看,作为被诉侵权行为的源头,权利人理应在一个案件中解决有关生产商的所有责任,从而实现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否则,允许权利人根据销售地域、时间等的不同进行拆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能无法及时有效得到化解,被诉侵权人随时都可能面临再次被起诉的风险。这不符合司法实质性化解纠纷的价值追求,反而会极大地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因此,鉴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在先受理与本案被告保定LW毛纺公司相关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原告完全可以在在先案件中主张被告保定LW毛纺公司包括赔偿在内的所有责任,一审法院没有必要重复审理,原告针对被告保定LW毛纺公司及其股东赵某、王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本案二审法院进一步认为,“其一,本案原告与1122号案件均系内蒙古LW羊绒公司。两案被告中,虽然所涉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以及销售平台经营者不同,但所指控的被诉侵权产品生产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均系保定LW毛纺公司和赵某。即在当事人方面,内蒙古LW羊绒公司基于保定LW毛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起诉具有同一性。其二,内蒙古LW羊绒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标的主要为其第4560598号、6141228号、1186674号、6141822号、61412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被侵犯,其事实和理由也主要涉及保定LW毛纺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这与1122号案件相同。且本案与1122号案件虽涉及不同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商,但该些产品所指向的系同一个持续性的生产行为,故据此构成相同的诉讼标的。因此,两案必然涉及相同诉讼标的及相应事实和理由的重复审理。其三,虽然本案与1122号案件的诉讼请求的具体表述有所不同,但两案的诉讼请求均可概括为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其成立与否均取决于对内蒙古LW羊绒公司所主张的上述诉讼标的以及相应事实和理由的审理。易言之,两案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均需要审理与在先的1122号案件相同的保定LW毛纺公司实施的被诉生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事实和理由。其四,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立法原意角度看,内蒙古LW羊绒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1122号案件并被受理后,其与保定LW毛纺公司就该公司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涉案争议即处于有待法院审理的状态,在该状态下,应禁止内蒙古LW羊绒公司对保定LW毛纺公司就该争议再行提起诉讼,否则势必造成后者就同一争议重复应诉,法院就同一诉讼标的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重复审理,进而可能导致司法秩序混乱。”[19]

  在案例五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从多个角度论述了后诉中针对生产者侵权行为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简言之,首先,前诉与后诉虽涉及不同的销售商,但生产商的侵权行为属于相对独立、持续的一个行为,在此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具有同一性,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其次,权利人根据不同的销售商,在多个案件中对生产者提起诉讼,而不是集中一次性解决生产者的侵权问题,既增加了被告的诉累,还浪费了司法资源。再次,法院如果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审理,可能导致司法秩序混乱。

  五、结语

  至此,不妨对本文开篇所提出的问题稍作回答:

  从理论上看,在生产者唯一,销售者众多的侵权情形下,权利人在不同案件中均将生产者列为被告,其中,针对生产者制造行为的诉讼构成重复起诉,针对生产者销售行为的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裁判依据还是判决结果都存在一定的分歧,但大多数判决认为针对生产者的诉讼构成重复起诉。此外,我们应看到虽然案例二、案例三和案例五都认为构成重复起诉,但并没有区分生产者的制造行为和销售行为。我们还应注意到,即使有的判决不认为构成重复起诉,也并没有在后诉中叠加生产者赔偿责任,对生产者的法律效果与认定构成重复起诉相当。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的增加,《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可能会出现在越来越多裁判文书中。正确适用禁止重复起诉制度,不仅能够促进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进而提高司法效率,还有助于法院全面认定侵权情节,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人的权利。

  END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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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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