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法律法条案例 > 保理合同准用债权转让的技术性是什么意思(保理合同准用债权转让的技术性有哪些规定)

保理合同准用债权转让的技术性是什么意思(保理合同准用债权转让的技术性有哪些规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6/20 10:26:52 阅读量:117


第七百六十九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理合同准用债权转让的技术性规定。

 

【条文理解】

 

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本次《民法典》编纂以专章的形式将保理合同典型化的同时,还对合同编第6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部分”对债权转让制度进行了完善,如《民法典》第 540 条第2款增加了关于“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专门解决保理业务中关于约定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能否转让这一长期困扰保理行业和司法实践的问题。此外,针对债权让与增加的履行费用承担、从权利的取得、抵销权等问题作出了增加或者修正性的规定,这些制度安排都与保理业务的开展息息相关,应作一体化的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依法确定保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时,除了适用本章规定之外,还应当注意《民法典》合同编第6章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以及第一分编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规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