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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有什么规定(民法典六百零五条)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5/31 10:36:59 阅读量:215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迟延交付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


 【条文理解】

 

依照前条规定,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交付迟延的情况下,就要考虑按此规则处理是否会导致对当事人各方的不公平;如果有,就需要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在标的物迟延交付是由买受人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起转移,则显然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因为出卖人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标的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而买受人则违反了及时接收标的物的合同义务。因此,本条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69条也规定,在相关情况下,买方从货物交付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即从违反合同时起,承担货物的风险。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判断风险负担时,应当与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结合起来。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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